加有力有效
,
切实保障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
署的贯彻落实
,
使法治成为上海核心竞争力的
重要标志
。
二是要认真修改完善好常委会工作报告
。
常委会工作报告是回顾总结今年一年工作
,
谋
划部署今后一年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
经代
表大会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
,
必须高质量起草
好
。
本次会后
,
常委会工作报告将征求全体市
人大代表的意见
,
征求市委
、
市政府
、
市政协领
导的意见
。
报告起草部门和各委员会要认真研
究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
提高政治站
位
,
紧扣全市大局
,
关注人民关切
,
把进一步坚持解放思想
、
着力开拓创新
、
加强探索实践作为明
年工作的主基调
,
把常委会工作报告修改好
,
把
明年工作安排好
,
充分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优势
,
为上海改革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
同志们
,
这一年来
,
常委会在依法推动统筹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极不平凡进程中
,
经受了磨砺
,
强化了履职
,
也收获了成效
。
全体
常委会组成人员
、
委员会组成人员
、
机关干部牢
记使命
,
责任在肩
,
拼搏奋斗
,
用心履职
,
奉献了
汗水
、
智慧和力量
,
确保了今年常委会各项工作
的顺利推进和深化落实
。
在此
,
向大家表示衷
心的感谢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
服务协调发展
第七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八章
长期照护保障
第九章
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十一章
养老产业促进
第十二章
扶持与保障
5
2020
年第十四号
(
总第
317
号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
,
健全养
老服务体系
,
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
促进养
老服务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
》
以及相关法律
、
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
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
相关扶持保障
、
监督管理等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
,
是指在家庭成员
承担赡养
、
扶养义务的基础上
,
由政府和社会为
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
、
康复护理
、
健康管理
、
精神慰藉
、
紧急救援等服务
,
主要包括居家养老
服务
、
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
,
包括为老年
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
构
,
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
第三条
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
,
按照
“
人民城市建设
”
的要求
,
遵循
政府主导
、
社会参与
、
市场运作
、
统筹发展
、
保障
基本
、
普惠多样的原则
,
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
协调
,
实现高质量发展
。
第四条
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
健全
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居家为基础
,
社区为依托
,
机构充分发展
,
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
、
医养康养
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
完善基本养老服务
,
发
展公益性养老服务
,
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
,
培育
养老新兴业态
,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
发展
,
满足多层次
、
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
实
现老有颐养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养老服务
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将养老服务工作
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围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
,
统筹协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保障基本养老
服务
,
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
建立健全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
、
运营及相关补贴政策的市级统筹
协调机制
。
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
的第一责任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
数量
、
结构
、
分布等因素
,
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
,
完善扶持保障措施
,
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和综合监管
,
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
提高养老服务
质量
。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协调机制
,
统筹
、
协调
、
整合各类养老服
务资源
,
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
通过配备相应的社
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
加强养老
服务工作力量
。
第六条
市
、
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牵头推进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
,
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
制定基本养
老服务标准
,
负责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
施
,
以及对老年人疾病防治
、
医疗护理
、
健康促
进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
,
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
发展改革
、
财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规划
资源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房屋管理
、
市场监管
、
应急管理
、
消防救援
、
经济信息化
、
商务
、
教育
、
科技
、
公安
、
交通
、
生态环境
、
农业农村
、
文化旅
游
、
金融管理
、
体育
、
统计
、
审计等部门和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
第七条
本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
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
单
,
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和具体内容
,
并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财政状况
、
养老服务需求
变化等情况
,
适时进行调整
。
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
寡
、
失能
、
重度残疾
、
高龄老年人
,
以及计划生育
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
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
本养老服务需求
。
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养
老服务
,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健全开放
、
竞争
、
公
平
、
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
,
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
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
第九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
、
扶养义务的人员
,
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
、
生活照料
、
精神慰藉等义务
。
本市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
第十条
工会
、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联合
会
、
残疾人联合会
、
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
组织
、
老年人组织
、
慈善组织
、
志愿服务组织等
社会组织
,
根据职责或者章程
,
发挥各自优势
,
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功
能和优势
,
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
鼓励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
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养
老
、
孝老
、
敬老的传统美德
,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
树立尊重
、
关心
、
帮助老年人的社
会风尚
。
广播
、
电视
、
报刊
、
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
展养老
、
孝老
、
敬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
第十二条
本市基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
化发展战略
,
按照资源互补
、
信息互通
、
市场共
享
、
协同发展的原则
,
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
发展
。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基础理
论
、
实务应用
、
制度保障
、
产业促进
、
行业管理等
方向和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
。
本市加强养老服务相关技术标准
、
服务模
式
、
发展经验等方面的国内与国际交流合作
。
第十四条
本市定期开展养老服务需求和
供给状况调查
,
建立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和信息
发布制度
。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
、
公共服务资源
、
养老服务需求
状况等因素
,
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
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
合理确定容积率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
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
划
。
区人民政府负责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
本行政区域的推进落实
。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通过优
化规划执行及建筑面积奖励等方式鼓励增加养
老服务设施
。
第十六条
本市按照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口
和需求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全市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常住人口每千人
四十平方米
,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优化
调整
。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
准
,
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
。
配套建设
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
、
建设
,
并
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评审验收
。
本市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市更
新的重要内容
,
已建成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
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
,
所在地的区
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
、
改建
、
购置
、
置换
、
租赁
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
者改造存量企业厂房
、
办公用房
、
商业设
法律法规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12-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3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