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有力有效 , 切实保障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 署的贯彻落实 , 使法治成为上海核心竞争力的 重要标志 。 二是要认真修改完善好常委会工作报告 。 常委会工作报告是回顾总结今年一年工作 , 谋 划部署今后一年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 经代 表大会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 , 必须高质量起草 好 。 本次会后 , 常委会工作报告将征求全体市 人大代表的意见 , 征求市委 、 市政府 、 市政协领 导的意见 。 报告起草部门和各委员会要认真研 究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 提高政治站 位 , 紧扣全市大局 , 关注人民关切 , 把进一步坚持解放思想 、 着力开拓创新 、 加强探索实践作为明 年工作的主基调 , 把常委会工作报告修改好 , 把 明年工作安排好 , 充分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优势 , 为上海改革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 同志们 , 这一年来 , 常委会在依法推动统筹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极不平凡进程中 , 经受了磨砺 , 强化了履职 , 也收获了成效 。 全体 常委会组成人员 、 委员会组成人员 、 机关干部牢 记使命 , 责任在肩 , 拼搏奋斗 , 用心履职 , 奉献了 汗水 、 智慧和力量 , 确保了今年常委会各项工作 的顺利推进和深化落实 。 在此 , 向大家表示衷 心的感谢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   服务协调发展 第七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八章   长期照护保障 第九章   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十一章   养老产业促进 第十二章   扶持与保障 5 2020 年第十四号   ( 总第 317 号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 , 健全养 老服务体系 , 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 促进养 老服务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 》 以及相关法律 、 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 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 相关扶持保障 、 监督管理等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 , 是指在家庭成员 承担赡养 、 扶养义务的基础上 , 由政府和社会为 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 、 康复护理 、 健康管理 、 精神慰藉 、 紧急救援等服务 , 主要包括居家养老 服务 、 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 , 包括为老年 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 构 , 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 第三条   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 , 按照 “ 人民城市建设 ” 的要求 , 遵循 政府主导 、 社会参与 、 市场运作 、 统筹发展 、 保障 基本 、 普惠多样的原则 , 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 协调 , 实现高质量发展 。 第四条   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 健全 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居家为基础 , 社区为依托 , 机构充分发展 , 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 、 医养康养 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 完善基本养老服务 , 发 展公益性养老服务 , 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 , 培育 养老新兴业态 ,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 发展 , 满足多层次 、 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 实 现老有颐养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养老服务 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将养老服务工作 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围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 , 统筹协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保障基本养老 服务 , 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 建立健全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 、 运营及相关补贴政策的市级统筹 协调机制 。 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 的第一责任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 数量 、 结构 、 分布等因素 , 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 , 完善扶持保障措施 , 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和综合监管 , 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 提高养老服务 质量 。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协调机制 , 统筹 、 协调 、 整合各类养老服 务资源 , 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 通过配备相应的社 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 加强养老 服务工作力量 。 第六条   市 、 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牵头推进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 , 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 制定基本养 老服务标准 , 负责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 施 , 以及对老年人疾病防治 、 医疗护理 、 健康促 进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 , 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 发展改革 、 财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规划 资源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房屋管理 、 市场监管 、 应急管理 、 消防救援 、 经济信息化 、 商务 、 教育 、 科技 、 公安 、 交通 、 生态环境 、 农业农村 、 文化旅 游 、 金融管理 、 体育 、 统计 、 审计等部门和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 第七条   本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 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 单 , 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和具体内容 , 并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财政状况 、 养老服务需求 变化等情况 , 适时进行调整 。 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 寡 、 失能 、 重度残疾 、 高龄老年人 , 以及计划生育 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 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 本养老服务需求 。 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养 老服务 ,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健全开放 、 竞争 、 公 平 、 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 , 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 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 第九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 、 扶养义务的人员 , 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 、 生活照料 、 精神慰藉等义务 。 本市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 第十条   工会 、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联合 会 、 残疾人联合会 、 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 组织 、 老年人组织 、 慈善组织 、 志愿服务组织等 社会组织 , 根据职责或者章程 , 发挥各自优势 , 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功 能和优势 , 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 鼓励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 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养 老 、 孝老 、 敬老的传统美德 ,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 树立尊重 、 关心 、 帮助老年人的社 会风尚 。 广播 、 电视 、 报刊 、 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 展养老 、 孝老 、 敬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 第十二条   本市基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 化发展战略 , 按照资源互补 、 信息互通 、 市场共 享 、 协同发展的原则 , 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 发展 。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基础理 论 、 实务应用 、 制度保障 、 产业促进 、 行业管理等 方向和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 。 本市加强养老服务相关技术标准 、 服务模 式 、 发展经验等方面的国内与国际交流合作 。 第十四条   本市定期开展养老服务需求和 供给状况调查 , 建立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和信息 发布制度 。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 、 公共服务资源 、 养老服务需求 状况等因素 , 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 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 合理确定容积率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 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 划 。 区人民政府负责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 本行政区域的推进落实 。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通过优 化规划执行及建筑面积奖励等方式鼓励增加养 老服务设施 。 第十六条   本市按照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口 和需求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全市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常住人口每千人 四十平方米 ,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优化 调整 。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 准 , 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 。 配套建设 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 、 建设 , 并 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评审验收 。 本市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市更 新的重要内容 , 已建成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 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 , 所在地的区 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 、 改建 、 购置 、 置换 、 租赁 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 者改造存量企业厂房 、 办公用房 、 商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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