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八号
《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三章
行政保护
第四章
司法保护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激
发创新创造活力
,
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
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
》
等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
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
识产权保护
、
管理及相关活动
。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
,
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
一
)
作品
;
(
二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三
)
商标
;
(
四
)
地理标志
;
(
五
)
商业秘密
;
(
六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
七
)
植物新品种
;
(
八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第三条
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遵
循
“
严保护
、
大保护
、
快保护
、
同保护
”
的原则
,
坚
持行政保护
、
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
,
深化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
构建制度完
备
、
体系健全
、
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高地
。
第四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
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
,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成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
,
组织
、
指导和监督本行
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研究制定知识产
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
,
统筹推进知识产
72
2020
年第十四号
(
总第
317
号
)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具体工作由同级知
识产权部门承担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
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
第五条
市
、
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
、
协
调
、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依法承担专利
、
商
标
、
地理标志保护职责
。
市版权部门依法负责全市版权保护工作
,
各区主管版权的部门负责本区内的版权保护
工作
。
市
、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
新品种保护工作
。
国有资产监管
、
经济信息化
、
科技
、
商务
、
公
安
、
发展改革
、
财政
、
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
,
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
与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紧密
协同
,
牵头建立信息通报
、
要情会商
、
联合发文
等工作机制
。
第六条
本市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
,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综合
执法
。
市
、
区市场监管
、
文化旅游等部门依据职
责
,
依法查处专利
、
商标
、
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版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
权保护会商和信息共享
,
建立区域知识产权快
速维权机制
,
完善立案协助
、
调查取证
、
证据互
认及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
,
实施重大知识产权
违法行为联合信用惩戒
,
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互
助
、
监管互动
、
信息互通
、
经验互鉴
。
本市强化与其他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
配合
、
协助外省市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
好调查取证
、
文书送达等工作
。
第八条
本市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
渠道
,
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
合作交流
,
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
体系
。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
第九条
本市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
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
彰和奖励
。
第十条
市
、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
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
,
加
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
。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
版权
、
农业农村
、
林
业
、
市场监管等部门
(
以下统称
“
知识产权相关
管理部门
”)
应当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取得
、
转移
、
权益保障等活动提供指引
、
指导和服务
。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引导高等院校
、
科研机构
、
企业等建
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
落实知识产权管理
规范
。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委托监管单位应当会
同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
,
明确并落实企业主
要负责人履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第一责任人
制度
,
提高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
。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推动专利
快速审查机制建设
,
按照有关规定
,
为国家重点
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
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
。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
、
高技术领
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立项
前
,
对项目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
产权状况进行分析
、
评估
,
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
警机制
。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
识产权发展现状
、
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
、
研
究
,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
,
及时向
社会公布并就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
。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
门
、
相关行业组织等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知
识产权事件以及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情
8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况进行分析
、
研究
,
为本市企业开展对外经贸
、
投资活动做好风险预警
。
第十六条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
查制度
。
根据国家规定
,
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
识产权对外转让
,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市
经济信息化
、
商务
、
科技等部门
,
制定和完善转
让审查程序和规则
,
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
序
,
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
对于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
让
,
本市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
审查工作
。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将计算机软件购
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
中采购
。
市版权部门应当会同市电子政务
、
国有资
产监管
、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使用正版软件情
况开展日常监管
、
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
第十八条
本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
用体系建设
,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息归集
、
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
。
依法将自然人
、
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被司法
判决或者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予
以共享
,
推动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
管
,
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
第十九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
,
在创新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
、
涉外维权等
方面先行先试
,
支持浦东新区建设知识产权示
范城区
,
率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
法的体制
,
探索成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
推广
。
第三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条
本市推进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
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
应当结合政务服务
“
一网通办
”、
城市运行
“
一网
统管
”
建设
,
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
加强信息共享
,
实现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办理一次登录
、
全网
通办
。
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拓展服务
领域
,
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审查
、
快速登记
、
快速
确权
、
快速监测预警
、
快速维权和检索查询等相
关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本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
,
将在本市享有
较高知名度
、
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
、
容易被侵权
假冒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
市版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
,
对本市主要网络服务
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
,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
。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
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查处
。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
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加强监督检查
,
必
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行动或者联合执法
。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
、
市场监管等部门
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
、
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商标
注册申请
、
专利申请
,
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
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在查
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
,
发现不属于其管
辖的案件线索
,
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
司
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
发现知识产权违法
行为的线索
,
可以移交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
。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发现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
需要采取侦查措
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
准的
,
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
公安机关依法不
予立案的
,
应当将案件予以退回
。
接受案件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
处
,
并将查处
法律法规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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