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 (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营造厉行勤俭节 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弘扬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 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 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下列餐饮活动 中,不合理使用、不必要废弃餐饮食品的行为: (一)公务用餐活动; (二)职工食堂餐饮活动; (三)教育机构食堂餐饮活动; (四)聚餐、宴席餐饮活动; (五)家庭餐饮活动; (六)个人餐饮活动; 1(七)其他餐饮活动。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个人约束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餐饮浪 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 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预防 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 餐饮浪费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进婚丧嫁娶移风易俗、 合理安排餐饮;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应当包括厉行勤俭节 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 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将餐饮浪费治理 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 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 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 饮浪费的服务规范、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饮服务经 营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 营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推动餐饮服务经 2营者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 情况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文明校园评价体系,指导 各类教育机构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课堂教学内 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普及健康饮食 知识和健康饮食方式,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食堂提供符合营 养平衡要求的饮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广播电视等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 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 群团组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 导,将餐饮浪费治理情况纳入节约 型机关、节约 型单位创建的 内容。 第七条 机关、群 团组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公 务接待、会议、 培训等公务活动中 执行公务用餐规定, 按照健 康、节约的要求合理安排 饭菜数量。推行自 助餐、份餐等标准 化用餐。 第八条 机关、群 团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加强对职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日常教育, 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规 章制度, 严格落实预防和制 止餐饮浪费有关规定。 3职工食堂应当安排 专人进行 巡视检查,制止餐饮浪费行 为,并对餐饮浪费者进行 批评教育。提 倡实行自 助点餐、计量 收费,提 倡提供小份餐饮食品,方 便用餐人员适 量选取。 职工食堂应当建立用餐人 数和就餐情况统 计分析制度, 合理确定餐饮食品 数量和品种,加强原 材料和副食品的 采购和 储存管理,开展餐饮食品 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 查情况及 时作出 调整,避免因不适应职工 需求造成的餐饮浪费。 鼓励职工食堂对餐饮食品标 注热量、营养 数值,提示职 工适量取餐、健康饮食。 第九条 学校、 幼儿园、教育 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应当 教育引导师生养 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文明 习惯, 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珍惜粮食主题教育和社会实 践活动。 教育机构食堂应当根据学生的性 别、年龄、民族、 地 域、体质情况 改进供餐方式, 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餐饮 需求, 减少因需求差异化造成的餐饮浪费。提 倡提供小份菜、半份 菜、拼菜、简餐、套餐等餐饮服务。推行自 助点餐,方 便师生 按需购餐。 鼓励教育机构通过设立勤工 助学节约用餐宣传员 岗位、 成立制止餐饮浪费 志愿服务组织等方式, 引导、督 促师生养 成 文明节俭的用餐 习惯。 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 止餐饮浪费行为: 4(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将厉行勤俭 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员工职业 培训内容; (二)提供符合节约要求的标准化 菜品,在 菜单上标 注 餐品份量、建议 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 小份餐饮食品,合理 配 置不同规 格盛具,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 套餐; (三)在 点餐、加餐 时提醒消费者适 量点餐,发现消费 者明显过量点餐时提醒劝告,在消费者用餐 后提示打包剩余饭 菜; (四)明 示餐饮服务 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在提供宴席服务 时,科学设计菜单或者套餐,合 理安排宴席 流程和餐台数量,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 数理性订 餐、合理 消费; (六)在提供自 助餐服务中,主动 告知消费者用餐规 则,提 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对有 特殊食用要求的 餐饮食品进行 说明; (七)餐饮 外卖平台以明显方式提 示消费者按需下单、 适量点餐,在平 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 份量、规格、 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 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 量点餐;不 得 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 间费等方式 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不 得以提供 套餐服务的方式推 销过量宴席。 第十一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 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分 5析峰谷人数和用餐 习惯,对餐饮食 材采购、运输、储存等进行 科学管理,及 时调整餐饮品 种和供应 数量。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 免费提供 分餐服务和符合卫生 环保 标准的 打包餐盒。 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对节约用餐的 消费者给予优惠 奖励、与宴席举办者签订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承 诺书等形式, 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第十二条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 者,应当在 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 量取餐等方 面的宣传标 识。 第十三条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 者,应当加强对 临近保质期餐饮食 材的动态管理, 避免造成浪 费。鼓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 临近保质期的餐饮食 材进行 捐赠、分发或者降价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 者,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将餐 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或者自行 资源化处理,不 得随意处置。 第十五条 家庭应当传承勤俭持家、 艰苦奋斗优良传 统,养 成珍惜粮食、健康饮食的 良好习惯,根据实际 需求采购 食材并妥善储存、合理加工。 聚餐、宴席和个人 外出用餐的,应当合理 点餐、适 量取 餐、文明用餐、 打包剩餐。 6第十六条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预防 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推广中央厨房、集体用餐 配送等经营 模式。 第十七条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 团 组织,应当 利用工人文化 宫、青少年活动中 心、妇女之家等平 台,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其他餐饮协会应当加强行业 自律,制定、实 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 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 规范,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 优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 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公 益宣传, 引导公众 树立正确的餐饮 消 费观。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 志愿者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 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每年1月为全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 宣传月。 在全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 期间,各级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 形 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 劝阻,并可以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或者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 举报电话、举报平台,受理举报。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 违反本规定 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职工食堂 违反本规定造 成明显餐饮浪费 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 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 违反本规定, 未在醒目位 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 违反本规定,设 置最低消 费额或者以包 间费等方式 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 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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