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1
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
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65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三章 扶持培育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1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会展业市场环境,规范会展活动行为,促
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会展举办单位通过市场化
运作,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
特色节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
指负责制定会展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 组织和安排 ,
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
的会展协议,负责招展办会、 宣传推广、 安全保卫等具体活动的
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经营、 服务、 管理适用
本条例。
第四条 会展活动应当坚持市场运作、 公平竞争、 政府引导 、
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增强会展业与旅游、 文化产业的融合,促进会展业
健康发展。
— 2 —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
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 财政、 市场监管、 公安、 城管、 科技、 应急、 资源规划、
外事、 侨务、 文化旅游、 住建、 交通、 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
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决策会展业
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 服务保障等工
作。
第九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 分
析会展数据、进行市场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人民政府、 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 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采取 多种方式,推介宣
传西安优 势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 成就。
第十一条 会展活动期 间,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应 警力,
维持活动 现场及周边的治安、 交通 秩序,为会展活动提供安全保
— 3 —障。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期 间,公安机关、 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主
管部门应当在会展场 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泊位
数量由公安机关、 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会 同会展业行政主
管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会展活动期 间,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在市政 设施和会展场所 周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公共场
所划定一定数 量的广告位,用于举办单位 申请设置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手续时,应当 简化程
序、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会展活动期 间,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会展规 模与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协商增加公交运营 车辆,适当 延
长运营时间。
第十五条 举办大 型会展活动,商务、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
派员进驻会展场 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本市广 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会展
活动加强宣传,传 播相关信息,营造会展氛围。
第十七条 参与会展服务的部门、 机 构,应当 树立服务 意识,
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 或者变相采取
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强行摊派或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扶持培育
— 4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优 惠政
策,设立会展业发展 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扶持
培育力度。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下列事项的扶持 补助:
(一)会展 项目、企业和相关 配套服务机 构的发展 ;
(二)会展人 才的培养和引进 ;
(三)会展宣传和招商推 介。
对在本市举办的规 模大、质量优、效益好、 影响广、辐射带动
作用强的 品牌会展活动和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 向、 具有发展 潜力
的会展活动, 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每年发布会展业年 度
报告,编制会展活动指导目录, 明确会展业发展重 点和引导方
向。
列入会展活动指导目录的 项目,举办单位可以 申请扶持补
助。
按照3个月之内不重复举办题 材、名称等相 同或相近展会的
原则,对重 复办展的 项目,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举办单位
自行调 整后纳入年 度会展活动指导目录。
第二十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引进
品牌展会,提 升展会、地方特色节庆活动的 影响力。
对 超大规模、 有突出影响的会展活动的招 徕、 举办方,按照
— 5 —有关规定 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会展业发
展要求,会同相关部门 编制会展场 馆建设专项规划。 资源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将会展场 馆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 容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
市、 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 完善会展场 馆周边的交通、
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
资源规划、 住建等部门在会展场 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 施
工建设等方面应当优 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 投资者参与会展业市场
的开发、场 馆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会展企业通过 兼并、收购、联营等形式组
建大型会展产业 集团,向专业化、 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和会展 项目加入国际展览
业协会,取 得国际认证。 对取 得国际展览业协会相关 认证的会展
企业和会展 项目,按相关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国内外 知名品牌会展公 司落户我市、注册分
公司或合资公 司,按相关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会展 信息技术服务、 展 台搭建、 策划
等会展 配套服务机 构,对本市重 点发展的会展 配套服务机 构给
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培
— 6 —育地域特色 鲜明、 产业优 势突出、群众参与性强的展销及地方特
色节庆等会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会展业人 才引进和培 养机制, 把会展产
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纳入市人 才管理工作规划。
引进 符合本市 需求的高层次会展人 才,所产 生的住房补贴、
安家费、科研 启动经费等费用,会展企业可 列入成本核算。
高层次会展人 才户籍迁入、子女入学可按本市相关规定 享受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从业人员培 训。
鼓励院校、 科研机 构、 职业培 训机构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产业教
学、科研和培 训基地。
第三十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 合理的 评价
与激励机制,对为本市会展产业发展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
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鼓励品牌展会进行商 标注册保护, 申报驰名
商标。
对会展企业 首次获得驰名商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奖励。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年 度会展计划 申报制度。 会展举办单位应
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下一年度拟
— 7 —举办的展会计划,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 报计划开展会展
项目推介、宣传、协调和 信息咨询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以市人民政府 名义主办、 承办的会展活动 ,
申请人应当 向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会展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 查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核准。
申请以区县人民政府、 市级部门 或者相关协会 名义主办、 承
办的会展活动,区县人民政府、 市级部门 或者相关协会在 核准前
应当征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以市、 区县人民政府 名义主办、 承办的会展活动应当 勤俭节
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 客观、 准确、真实地发 布会展活
动的招商招展 信息和宣传广 告,不得随意变更展会名称、 地 点、
时间和主题内 容。
第三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会展活动举办场所 出租单位
签订安全责任 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 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
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会展活动举办场所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
(二) 疏散通道、 安全 出口、 消防通道、 应急广 播、 应急照 明
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的规定 ;
(三) 专业性场 馆应当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和出入安全
检查系统。
— 8 —
法律法规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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