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 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 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 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 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 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 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 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 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0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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