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体系 第一节 保护对象 第二节 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 第三节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城市历 -1-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 动。 第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 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 、区域协同的原则,维护历史文 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城市功 能的多样性,保持历史文化底蕴,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 的融合,保留人民群众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 参与、社会监督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涉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首都规划建 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 安排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世界遗产申报 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 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情况的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的总体谋划 、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并纳入首都 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 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名 镇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技术指导服务。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遗产申报的 具体实施,指导督促革命 史迹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发展。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 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 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 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进行监督、举报。 第九条 本市建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多 渠道筹集机 制。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的 普查 -3-认定、保护修缮、抢险,以及相关的环境整治、 基础设施建设,学 术研究和规划设计,教育培训,考古,保护利用等工作 : (一)市、区人民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的保护资金; (二)社会捐赠; (三)历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国有建筑物转让、抵押、出租收 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 与保护利用、名录 认定、宣传教育、规划编制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工作。 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 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或者 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组织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专家讲座、 场景体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 宣传活动,增 强社会公众的保护 意识;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 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的协 作,推进京津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保护体系 第一节 保护对象 -4-第十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 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 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 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 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以下统称三条文化带)等。 第十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 包括下列内容: (一)世界遗产; (二)文物; (三)历史建筑和 革命史迹; (四)历史文化街区、 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 (六)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七)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 (八)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 (九)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保护对象。 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 人旧(故)居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对象,法律、行政法规 已规定认定标 准的,依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认定标准的,北京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职责范围内保护对象 的认定标准。 -5-第十五条 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 护,对保护对象周边传统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 景观视廊、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 第二节 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 老城保护涵盖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 内的区域。本市加强老城整体保护,保护 下列内容为重点的历史 传统风貌和空间格局: (一)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 (二)“凸”字形城廓; (三)明清皇城; (四)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五)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 (六)胡同—四合院建筑形态; (七)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八)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 (九)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 (十)古树名木和大树; (十一)坛、庙等其他相关遗存。 第十七条 三山五园地区保护 涵盖以北京西北郊清代皇家园 林为代表的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重点保护 下列内容: (一)古典园林; -6-(二)山水相依的景观格局; (三)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四)古村落、古道和传统地名; (五)优秀近现代教育传播地; (六)革命史迹; (七)稻田景观; (八)其他相关遗存。 第十八条 三条文化带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一)元、明、清时期的大运河; (二)各历史时期的长城; (三)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 (四)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古村落、古道、山水格 局以及其他保护对象。 第十九条 有关区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 构建设,完 善机制,充实力量,强化管辖区域内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 区域保护的统筹协调和 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节 保护名录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 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历史建筑和 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名 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 河湖水系,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历 -7-史名园等保护对象 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 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普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 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 时间不得少 于三十日。 公示期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名录 初选名单、专家 论证意见和公示结果报送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复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 荐保护 对象。 对符合认定标准而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录初选名单的,北京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建 议;仍不列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 议。 第二十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区人民政 府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拟订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公 布。 第二十三条 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 类型发生变化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 出保护名录调整方 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 初步确认具有 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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