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2020年12月3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 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 原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 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 林地、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 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 1 — 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 火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 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 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鼓励探索和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多元化的社会投入机制。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灭机制,确 定联防联灭区域,建立联防联灭制度,明确联防联灭职责,实 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联灭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草原防 灭火科学研究,鼓励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 控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技术 , 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提升森林草原火灾处置能力。 第七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在扑 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 防灭火指挥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制度, 鼓励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 2 —第二章 职责和保障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 首长负责制,推行林 长制,组织落实森林 草原防灭火责 任和措施。分级 落实部门分工、 企业主体、基层 管护责 任制,逐级 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 任书,将森林草原防 灭火工作纳入 目标考核管理,并建立 督查和约谈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 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 告相关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 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 度,设置指挥 长和专职 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宣传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 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以及保障制度, 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 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 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 隐患整改; (三) 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 业、半专业扑救队伍 — 3 — 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 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 业人员技能 培训 和应急演练,推广 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 设备; (四) 组织开展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 (五) 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六)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 归口管理、及 时上报,并按 权 限向社会发 布; (七)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有关 问题; (八)其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的监 督和管理工作, 履行 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 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 测预警等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 调动救援力 量、火灾扑救、 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 活保障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输 配电线路及设施火灾 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负责火 场警戒、交 通疏导、治安维护、火 案侦破工作,并根据职责 配合做好 其 他工作。 — 4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 营管理单位和个 人,自 然保护地、 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 火区和草原 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 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 任 区,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 任人; (二) 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 知识宣传教育; (三)加 强火源管控和 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 配备必要的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设备; (五)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预案或者应 急处置办法,协 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灾 后处置和 后勤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做好本 辖区森林草 原防火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火纳入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按 照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处置办法的规定, 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下列森林 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 物资装备 配备: (一)重 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设置 永久性警示标志 、 — 5 — 标识、标牌,配备防火、灭火设施; (二)根据防火需要, 开设防火 隔离带,建设森林草原防 火道路、防火 检查站、消防水池、瞭望台、应急通信等设施; (三) 完善防灭火队伍 营房、训练场等建设; (四)设置火 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草原防火 预警监测、通信、指挥信息、护林员智能管理等 系统; (五)在森林 高火险区,选择耐火树种进行林分 改造,建 设生物防火隔离带; (六) 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 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 器 械; (七)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 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 储备 必要的物资,并定 期进行补充、更新; (八)根据防灭火需要, 修建森林草原 航空消防机场、野 外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森林草原 航空防灭火基础设施; (九)其他应当建设、 配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和 物资装备。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应 急管理等部门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 管理工作。 乡(镇)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由自治州、县(市)人民 — 6 —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 资源状况、火险等级建立 相应建制的森林草原专 业防灭火队伍, 按规定将防灭火专 业队员纳入社会保 险体系,购买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配备防护装备。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 自然保护地、 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相应地方森林草原专 业灭火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 可以组建群众义务防灭火队伍。鼓励 村 (居)民委员会为 所属的群众义务防灭火队伍队员 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 件的地方 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保 险补贴工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 营单位 和个人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 险。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应 急管理、发展 改革、财政、 交通运输等 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 7 — 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 包括制定依据、森林草原防火现 状 分析、组织体系建设、防火 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 险区 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装备建设、 物资储备、扑救队伍、 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 撑、防火保障 措施等 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州森林草 原防火 期,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 高火险期。 县(市)人民政府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延长本行政区域内 的森林草原防火 期和森林草原 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自 治州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 案。 第十八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 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 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 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 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 高火险区。 在森林草原防火 期内,在预报有 高温、干旱、大风等高 火险天气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特 点及危险程度依法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 期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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