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2020年12月2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 州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 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 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 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 林地、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 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的原则。 — 1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 (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 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部门分工、企业主体、基层 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 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 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 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灭火经费列 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奖 举报制度。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同级人民 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 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 — 2 —设置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保障制度,制 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 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 (三)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 救队伍建设,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 练; (四)推 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 先进技术和设 备; (五)组织开展火情监 测、火险预测预报; (六)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七)协调 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 问题; (八)其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森林草原防灭 火责任规定, 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指 导防火宣传 教育、日常 巡护、隐患 排查整治、 野外火源管 控、 预警监测等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 — 3 —方专业扑火队伍的组织管理、技能培训、 力量调配、火灾扑救、 应急救 援、受灾群众 临时安置和生 活保障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输配电设施森林草原火灾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管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负责火 场警戒、交通 疏导、治安维护、火 案侦破工作, 并根据职责 配合做好其他工 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 村(居)民做好森林 草原防火工作,协 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加强 野 外火源管 控,依法将农事、丧葬、祭祀、宗教、煨桑、民俗等 野外用火规 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督促监护人加强对 无 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 营管理单位和个 人,国家 公园、风景名胜区、自 然保护区等自 然保护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 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 (一)划定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制、责任人; (二)制定防火方 案、应急预 案或者应急处置 办法,组织 开展联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 教育; — 4 —(四)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 排查整治, 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 期检查、维护防火宣传标 识标牌、设施设备和基 础设施; (六)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及灾 后处置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村民挂 牌轮流值班、护林护草员制度,设置护林护草员 公益岗位,配 备村级专职护林护草员,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 网格化管理。 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 然保护区等自 然保护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国有林 场、国有 牧场和国有林保护机构应当 配备专职 或兼职护林护草员。 护林护草员 在执行森林草原 巡护任务 时,应当 佩戴标识, 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安全 知识; (二)监督和管理 野外用火; (三)及 时报告火情; (四)发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向导作用; (五)协 助森林草原火灾 案件调查; (六)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 其他工作。 防火期内,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 需要, 增加重点林区牧区护林护草员。 — 5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改、经 信、财政、 交通运输、气 象等部门, 依照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 编制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报上级 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 包括森林草原防火 现状分析、防火 目标、火 险期、火险等级、火 险区划、隐患 排查、防灭火经费 、 基础设施、 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 教育、预警 监测、科技 支撑、防灭火保障措施等内 容。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结合当地实际 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 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 灭火任务的 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 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根据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 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 办法。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 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 办法应当适 时 — 6 —修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草原 火灾应急预 案演练。 第十五条 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草原防火 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 期。每年1月1 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 高火险期。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 延长防火 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 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 防灭火指挥机构备 案。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特点、危险程度和高火险天气,科学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和 高 火险区,设立标 识标牌并向社会 公布。 高火险区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 需要发 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 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 居 民生活用火应当 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月,防火 期内每 月第二 周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 周,每年11月9日为森林草原 防火宣传日。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应急 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机关、学 校、乡村、企 业、景区、墓区、寺庙等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森林 草原防火及火灾扑救安全常 识宣传。 — 7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督促 景区景点设置防火宣传标 识标牌, 制作入 山入区须知,加强 驾导人员和 游客教育管理。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中 小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 知识专题宣传,加强 未成年人防灭火安全 教育,带动家庭共同 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宣传、 交通运输、民政、 宗教、网信、通信、广电等部门 和工会、共 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 团体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 做好森林草原防火 公益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祭祀,安全用火。 森林草原经 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机构, 确定专人,组织开 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 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经 营 管理单位应当 排查林区 牧区、城镇、村落、厂矿、景区、寺庙、 重要设施等 周边的火灾隐患,定 期清理林边、坟边、地边、路 边等区域的 枯枝落叶,消除林缘边、煨桑点、垃圾池周边等火 灾隐患。对发 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自治州、县(市)人民 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 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通知书,责 令限期整改, 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 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明确相关 管理措施, 并向社会 公布。 森林防火 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 烧除、炼 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 程建设等 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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