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3月1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 1997年1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修正 202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 , 集体行使职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体现人民意志,维 护人民利益, 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模范 遵守宪法和法律,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 见和要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 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会 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3议上决定的,可以 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 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 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 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 日前,将开会日期、 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 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 按照选举单位组 成代表团。代表团 全体会议推选团长 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4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 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 人。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 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 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 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 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 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若干人, 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 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5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 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 第一次会议由 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 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 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 团提出建议,并可以 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 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议案和有关报 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可以就重大 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省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会议讨 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 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大会 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 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 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 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议纪律,印发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遵守会 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按规定履行书 面请假手续。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 缺6席的原因。 第十八条 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 察委员会 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 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 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 纸质或者电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 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将 发言记录或者摘要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报主席团备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 闻发布会、记者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 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 采访。代表团可以根据 需要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 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主席团、常 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 会”)、省人民政府,可以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属于省人民代7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 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 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 限内向大会提出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 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是否列入大会 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 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 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 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 专门委 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 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 以并交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 请大 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 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 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 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 全体会议听取关 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 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8法制委员会根据 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对 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 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 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 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 席团审议通过后, 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 改,提出法规草案 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 交付表决前,提案人 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 交 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 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 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书 面报告。 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 , 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 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 代表工作机构交由 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 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 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 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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