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维护与修缮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焦溪古镇的保护,传承地方优秀历史文 化遗产,彰显江南水乡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 第二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焦溪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 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古镇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貌,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焦溪古镇保护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古镇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古镇保护 工作。 天宁区人民政府负责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 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 金保障。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古 镇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天宁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文化遗产保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公安、生 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 援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焦溪古镇保护的相关 工作。 第六条 焦溪古镇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古镇保护机构)具体 负责下列工作:─ 2 ─(一)执行焦溪古镇保护规划; (二)建立古镇保护对象档案; (三)组织实施古镇维护修缮计划; (四)建立古镇保护监测系统; (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古镇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 施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河道管护、古镇容貌等监督管理 工作; (六)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古镇历史文化遗产; (七)开展古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引导支持古镇当地居民、民 间组织等参与古镇保护; (九)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反古镇保护规定 的行为; (十)受理对违反古镇保护规定行为的 投诉、举报; (十一)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焦溪古镇所在地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教育和引 导当地村(居)民遵守古镇保护规定,参与古镇保护。鼓励将 古镇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 公益性宣传教育等方式参与焦溪古镇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3 ─ 第八条 焦溪古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法 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 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 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对象 包括: (一)南街、南下塘等历史街巷; (二)龙溪河等历史河道; (三)以鹤山为主的自然山水格局和环境;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五)传统桥梁、廊棚、驳岸、码头、水埠、古井等建 (构)筑物; (六)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七)民风民俗、民间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 遗产; (八)历史地名、方言、俚语、老字号、谱牒文化、原住 民生活状态; (九)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镇构成要素。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对 前款保护对象建立档案,并对保护对 象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对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可以通 过在原址设立标识等方式保留历史信息。─ 4 ─第十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范围依法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应当符合 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 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即遗产核心区,是焦溪古镇遗产保护的重 要 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即遗产缓冲区,是焦溪古镇遗产保护的风 貌协调区域。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焦溪古镇的主 要出入口设立标示图 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标志牌,标识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焦溪古镇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重点保护古镇的传统格局、 街巷肌理、历史水系、 建筑群体组合、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 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构成要素; (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外, 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以及 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与古镇格局风貌保持一 致; (四)对影响古镇格局风貌的障 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 础设施,按照古镇保护规划的 要求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焦溪古镇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延续古镇的传统 空间布局和历史风貌特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 5 ─ 色彩、形制、空间尺度等应当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三)古镇保护规划 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焦溪古镇保护范围临近的自然山体应当严格保护 , 禁止开山采石、毁坏绿化。 第十四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焦溪古镇的水系保护, 合理疏浚、恢复重要历史河道,逐步贯通内外水系,持续改善 水质。 第十五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二)擅自占用、填堵、围垦河道;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门窗、 装饰构件等;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六)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 (七)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十)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十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随意吊挂、晾晒、堆─ 6 ─放物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影响古镇保护的行为。 第十六条 焦溪古镇遗产核心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 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 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和单 位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指导古镇保护机构在古 镇保护范围内进行木结构房屋、电气线路、炉灶等防火改造, 设立微型消防站,推广运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和先进电气防火 保护技术等。 鼓励焦溪古镇所在地的 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组建 志愿 消防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 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 招牌、广告设施、霓虹灯,安装空调、太阳能设备、遮雨棚等, 应当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 指导下组织编制前款设施 设备的设置导则。焦溪古镇保护 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导则进行设置,古镇保护机构应当 予以指导。 第三章 维护与修缮─ 7 ─ 第十八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组 织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整治,完善市 政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古镇容貌。 第十九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展维护修缮活动,应当 符合古镇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不 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可移动文物的维护修缮,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修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传统驳岸、桥梁、水埠 码头、道路,应当采用原工艺、原材料,延续传统风貌。 无法 使用原工艺、原材料修缮的,应当标注或者记录修缮信息。 第二十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和 古镇保护机构依法 明确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 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 书面告知其保护责任 和相应的权益。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 要求履行日常维护、安 全 管理、及时修缮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文化等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根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 要求,组 织编制古镇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修缮导则,明确具体修 缮要求,经专家论证后公布。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修缮导则的 要求进行修缮、装饰,古─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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