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30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的湿地保护机制。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本地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区的湿地保护职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第三章湿地保护方式 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四章江 湿地保护利用 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湿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保护委员会,研究、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事项。 湿地保护委员会由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住房 第一章总则 城乡建设、公安、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文广旅游、 教育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湿地行政主管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 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部门承担。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调机构,研究、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以及 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水利部门负责湿地的水害防治、水土保持、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 水资源管理等工作。 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和水域,包括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湿地内水生动物的保护 湖泊、河流、沼泽、库塘等湿地。 与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湿地保护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入湿地水体的水质监 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测、质量评估、水污染防治等湿地环境保护监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管理工作。 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政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 68 园林、交通运输、文广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 等内容,并与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划、水功能区划、河湖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 相衔接。 第八条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湿 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湿地 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湿 保护的相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 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社会组织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利 的编制、湿地名录的认定、湿地范围的划定、湿地 用、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保护方案的制定、湿地资源的评估以及其他涉及 或者调整。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按照原编制和 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批准程序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第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 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 育,普及湿地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 导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每年四月的第三周为无锡市湿地保护宣传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面积、 周。 图斑、土地权属、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管理单位等内容。 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 样性的重要程度,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 式参与湿地保护公益事业。 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并以湿地名 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录予以确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 第十七条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 表扬和奖励。 录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湿地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湿地行政主管部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市、区 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湿地保 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备案。 施。 第十八条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湿地行政主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湿 部门备案。 地: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 (一)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 间总体规划,明确湿地区域范围、目标任务、总体 地和库塘湿地; 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保护投人和利用方式 (二)区位较为重要或者野生动植物分布较 — 69 — 第二十五条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为集中的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 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对退化和遭破坏的湿地进行 地和库塘湿地; 科学评估,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栖息地营 (三)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 造、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廊道构建、 湿地; 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退渔还湿、 (四)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或者备用水源保 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护区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区域的湿地; 遭人为破坏的湿地无法原地原样修复的,可 (五)其他需要列人的重要湿地。 以进行异地替代性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 第十九条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 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担。 面积在八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 第二十六条湿地修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 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库塘湿地或者宽度十米以上、长度五千米以上的 涉及湿地的相关建设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 河流湿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湿地。 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条面积小于八公顷的湖泊湿地、沼 泽湿地、库塘湿地,以及宽度十米以下、长度五千 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米以下的河流湿地,作为小微湿地管理。 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第三章湿地保护方式 在集体土地上修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 环境。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加强湿地野生动物保护,健全野生动物救护联动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湿 机制,引导全社会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地实施全面保护,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 生态质量。 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鸟集中栖息和 候鸟迁徙停歇的湿地划定为鸟类栖息地。鸟类栖 第二十二条湿地保护应当采取设立湿地 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 息地所在的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 护和营造鸟类繁殖、栖息环境。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的设立、调整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 执行。 第二十三条贡湖湾、梅梁湾以及长江干流 水。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 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无锡段等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湿 地,或者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申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以湿地学校、湿地修 复教育基地等形式开展以湿地环境认知、湿地保 请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护为主题的自然教育活动,推广普及湿地知识。 第二十四条小微湿地的保护范围、保护措 第三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施、保护标准由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 对列人名录的湿地设置保护界标,界标上标明湿 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 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设立单位、管理单 布实施。 — 70 — 位等内容。 化的水生动植物产品,提高湿地经济价值和生态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效益。 (一)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设施、设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利用湿地资源开 备和标志; 展科学研究,建立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提供生态 (二)乱扔垃圾或者倾倒污水; 旅游等生态服务产品。 (三)擅自采摘花果、刻划或者折损树木;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力、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 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利用梁鸿湿地、蠡 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湖湿地、长广溪湿地、江阴长江窑港口湿地、宜兴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 太湖湿地等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 (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 的湿地资源,加强对吴文化等本土文化的宣传, (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打造无锡湿地文化品牌。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洞游通 第三十九条纳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 道; 地,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 禁止任意改变用途。 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 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省、市重点 物;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外 (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 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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