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0年8月28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传承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 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 地名、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保 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在历 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 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注重地方特色和人居环境改善 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的关系,推动文明传承和文化延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 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统筹协调 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以下工作: (一)集中研究保护名录内容和调整方案; (二)集中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具体保护对象保护规划; (三)集中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问题解决 方案和重大措施; (四)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 理和推动保护工作中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 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 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 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要 求,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 门负责统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 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 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八条 每年的1月4日为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宣传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 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 公民的保护意识。重点宣传和推 广柳州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刘三姐文化、抗战文化、 工业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等本地优秀历史文化, 提 升柳州文化知名度和美誉度 。 第九条 鼓励单位 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 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支 持、开展志愿者 活动等多种方式 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义务, 有权对破坏、损害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 应当公布举报 方式,接受举报 、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 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以明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砖砌的古城墙 内的柳州府城为主 ,并向外扩 展至包括柳侯公园 和飞鹅路 以北旧城区的历史城区;(二)以曙光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东门历史文化街区 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地段; (四)代表石器时 代人类文化的白莲洞 遗址、鲤鱼嘴 遗址、柳江人遗址等不可移 动文物;代表古代历史文化的 柳侯祠碑刻 、东门城楼、张翀及其母亲墓 、鱼峰山马鞍山 摩崖石刻 等不可移 动文物;代表抗战文化的胡志明旧居、 柳州旧机场及城防工事群旧址 、昆仑关战役之桂南会战检 讨会旧址等不可移 动文物; (五)以侗族大歌、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 、柳州山 歌、壮族师公舞 、柳州彩调、柳州螺蛳粉手 工制作技艺等 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以柳江大桥、柳州消防队望火楼、柳铁工人文 化宫、里雍镇河表屯孙家大院等为代表的历史建筑; (七)传统地名; (八)地下文物埋藏区; (九)工业遗产; (十)古树名木;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 护对象。 经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的保护对象 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经认定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 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未被确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地段: (一)具有比较完整的体现山水 城市传统格局和历史 风貌,并有一定规 模的区域; (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 工业城市、桂 中商埠、交通枢纽等一定历史时期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的区域; (三)具有历史文化遗 存,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十三条 未被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 为 不可移 动文物的建筑物、 构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 柳州历史文化和民 俗传统,具有特定 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 军事等历史事件或 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著 名建筑 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 工程技 术反映 柳州地域建筑特点、民族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在柳州工业发展史 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 性; (六)建筑形体、空间、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艺术 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七)具有其他重大历史 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 能够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文化、地理特 征、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域名 称和城市道路、街巷名称, 可以认定为传统地名。 第十五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开展历史 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在普查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应当及时向组织各保护对象认定的主管部门建议将其认定 为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 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可 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历史地段、历史建筑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 ,联合市文物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初审,经组织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传统地名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经组织 专家论证、公示等 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其他保护对象的认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执 行。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名录 进行动态管理,及时 更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 损毁或者灭失 ,或者保 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 时提出 保护名录调整方案, 报送 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组织保护对象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列入 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 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 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 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 轶事和技术资料 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 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 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十九条 组织保护对象认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维 护保护对象专题数据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录入 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开展相应 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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