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0年8月28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传承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
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
地名、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保
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在历
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
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注重地方特色和人居环境改善
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的关系,推动文明传承和文化延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
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统筹协调
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以下工作:
(一)集中研究保护名录内容和调整方案;
(二)集中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具体保护对象保护规划;
(三)集中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问题解决
方案和重大措施;
(四)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
理和推动保护工作中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
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
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
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要
求,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
门负责统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
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
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八条 每年的1月4日为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宣传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
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 公民的保护意识。重点宣传和推
广柳州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刘三姐文化、抗战文化、
工业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等本地优秀历史文化, 提
升柳州文化知名度和美誉度 。
第九条 鼓励单位 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
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支 持、开展志愿者 活动等多种方式
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义务,
有权对破坏、损害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
应当公布举报 方式,接受举报 、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
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以明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砖砌的古城墙
内的柳州府城为主 ,并向外扩 展至包括柳侯公园 和飞鹅路
以北旧城区的历史城区;(二)以曙光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东门历史文化街区
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地段;
(四)代表石器时 代人类文化的白莲洞 遗址、鲤鱼嘴
遗址、柳江人遗址等不可移 动文物;代表古代历史文化的
柳侯祠碑刻 、东门城楼、张翀及其母亲墓 、鱼峰山马鞍山
摩崖石刻 等不可移 动文物;代表抗战文化的胡志明旧居、
柳州旧机场及城防工事群旧址 、昆仑关战役之桂南会战检
讨会旧址等不可移 动文物;
(五)以侗族大歌、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 、柳州山
歌、壮族师公舞 、柳州彩调、柳州螺蛳粉手 工制作技艺等
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以柳江大桥、柳州消防队望火楼、柳铁工人文
化宫、里雍镇河表屯孙家大院等为代表的历史建筑;
(七)传统地名;
(八)地下文物埋藏区;
(九)工业遗产;
(十)古树名木;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
护对象。
经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的保护对象
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经认定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
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未被确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地段:
(一)具有比较完整的体现山水 城市传统格局和历史
风貌,并有一定规 模的区域;
(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 工业城市、桂
中商埠、交通枢纽等一定历史时期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的区域;
(三)具有历史文化遗 存,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十三条 未被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 为
不可移 动文物的建筑物、 构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 柳州历史文化和民 俗传统,具有特定
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 军事等历史事件或
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著 名建筑
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 工程技
术反映 柳州地域建筑特点、民族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在柳州工业发展史 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 性;
(六)建筑形体、空间、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艺术
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七)具有其他重大历史 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 能够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文化、地理特
征、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域名 称和城市道路、街巷名称,
可以认定为传统地名。
第十五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开展历史
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在普查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应当及时向组织各保护对象认定的主管部门建议将其认定
为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 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可
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历史地段、历史建筑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 ,联合市文物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初审,经组织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传统地名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经组织 专家论证、公示等
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其他保护对象的认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执
行。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名录 进行动态管理,及时
更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 损毁或者灭失 ,或者保
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 时提出 保护名录调整方案, 报送
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组织保护对象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列入
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 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 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
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 轶事和技术资料 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 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
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十九条 组织保护对象认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维
护保护对象专题数据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录入
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开展相应
信息采集工作。
法律法规 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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