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节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
第三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四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
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 安全、 文明、 整洁的 生活和工
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 活
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积极发挥作用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
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 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
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
服务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和实
施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评价办法;建设和管理物业管理信息
化系统;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
务工作。
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
案、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领域招标
投标工作。第六条 市、 区人民政府公安、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应
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价格、 工业和信息化、 民政 、
司法、 税务、 生态环境、 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
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物业管
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
建及日常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协助区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做好辖区内物
业管理工作,依法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给
予指导和协助 。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保障物业服务人依法执业,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总结、交流
物业服务工作经验,推广先进物业服务技术;
(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 人及
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促进 行业诚信管理 ,建立行业规范;
(四)组织行业业务培训和职业道 德、从业 纪律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 报批
评和公开 谴责。第二章 业主大会 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提 出成立业主大会的 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 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 筑面
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 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 书面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 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
且交付使用的物业建 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 筑面积百
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 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 出
成立业主大会的 书面要求。
符合前三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 所在地的区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指导、协助业主推 荐产生业主大
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 。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 筑面积达到第二款或第三款有关
规定的,建设 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 告三十日
以上。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 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代表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 应当由五名以上业主联
名推荐,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 联名推
荐;业主代表 按照推荐业主人 数确定顺序,推荐业主人数
相同的,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 抽签确定排名
顺序。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名单及简历,应当自业主大会
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 显著位置和信
息化系统公示十五日 以上。业主对筹备组 成员有异议的由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 候选人产生办法和业主委员会
选举办法等。
第十三条 建设 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 向业主大会
筹备组提 供有关文 件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有关文件
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正常工作。
因建设单位注销或有关单位不配合提供业主清册等文
件资料的,经业主大会筹备组 申请,由街道办事处 或者镇
人民政府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无偿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及 时核实、更新业主 清
册及业主 联系方式等信息, 妥善保管收 集的信息和文 件资
料,并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后五日内 移交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 未能召开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 解散前三日内将收集的信息和文 件
资料交由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封存。
任何单位、 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业主资 料或者将业主资 料
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 无关的活动。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未表决通过有关事 项的,
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未通过管理规 约、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会议 讨
论情况对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 改,并再次组
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 决;
(二) 已经通过管理规 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但未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并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 未通过管理规 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且未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
申请,协助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管理规 约或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经全体业主依法 决定共同 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
责的,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 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 式通知全
体业主,公告期截止至业主大会 召开当日。
业主大会会议 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 信息
化方式等表决事项。
采用书面或者信息化方 式表决事项的,应当将 拟表决事
项公开征求全体业主 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
区域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 示三十日 以上。
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 以协助,并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 提供相应的人 力、场地 支持。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 决采用书面或信息化等方 式
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和信
息化系统公 示三十日 以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业主选 票、表决票、业主
签名、授权委托书和电子投票数据;选 票、表决票和授权委
托书应当由业主委员会 妥善保管, 以备查询。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 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除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外,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 决定;
(二)制订重大维修工程方案和 紧急维修方案, 并监
督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 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三)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
(四)督促物业服务人制定 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
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督促业主 配合或者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 置
措施和其 他管理措施;
(六)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
(七)依照管理规 约或者业主大会的 决定对公共收益
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以业主大会 或者业主委员会 名义依照
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八)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 问题;
(九)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业主大会 赋予的其 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候补委员依
法产生; 候补委员递补顺序按照得票数确定,得票数相同
的候补委员, 由业主委员会组 成人员投 票确定顺序。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签订履职承诺书,承诺在履职
期间依法履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组 成人员
可以根据业主大会 决定或者管理规 约的约定,在 履职期间
领取履职补贴。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 组成人员应当依法从本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管理规 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可以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业主, 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
法律法规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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