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30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 ,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范围和时间,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有序原则确定,向社 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 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 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一)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 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二)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布局 并优 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资金投入 ; (三)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协 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 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工作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 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对全市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 技、公安、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 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的相关工作,并 指导、监督行业内相关单位做好城市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宣传、引导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工作。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 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 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 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生活垃圾 分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 意 识。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普及教育, 引导学生参加志愿活动,提高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境 保护意识,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文明习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 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 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源头减量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 活工作方式,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和源头减量习惯,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应当在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电子商务、再生资源回收、旅游、餐 饮、酒店、快递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在行业规范中明确生活 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的 要求,开展宣传和培训,指导、督促 会员单位履行相应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 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 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 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 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 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关单位食堂、 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 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公布本市城市生活 垃圾的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生活垃圾 的特性和处理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管理责任人;物 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 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楼栋等,由自行管理人负 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 村)民 委员会负责; (二)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 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 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 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 (桥)、轨道交通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 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 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五)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记录生活垃 圾的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公布垃圾分类投放指 引、预约清运方式,开展生 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并督促检查 单位和个人开展生 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标准、规范设 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并 保持收集容器整洁卫生和正常使用; (四)制定分类投放 方案,明确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 投放的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 混合 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对不 听劝阻的,立即 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将生活垃圾 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 理。 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 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投放规定 把生活 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 至回收服务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保 持其完整性或者封装包裹投放至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除去包装、滤干液体后投放至厨余垃 圾收集容器,使用非降解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 袋另 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容器。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和 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 处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 厨余垃圾; (二)集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 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 等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 处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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