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 上海市中医药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24 日 上海市中医药条例 ( 2021 年 3 月 24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发展与管理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 保障和 促进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 推进健康上海 建设 , 保护公众健康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医药法 》 和其他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 、 中药发展与管理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 、 传承与创 新 、 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 、 相关保障与监督等活 动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 坚持 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 , 发展中医药事业 , 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 产业化 , 充分发挥中医药防 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 本市坚持中西医并重 , 推动中医西医相互 学习 、 相互补充 、 协调发展 , 促进中西医结合 。 第四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中医药工 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 理体系和发展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 , 统筹推进 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 中医药的推广 、 应用提供支持 , 发挥中医药在社 区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 第五条   市 、 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 5 2021 年第三号   ( 总第 320 号 )发展改革 、 卫生健康 、 财政 、 经济信息化 、 医 保 、 市场监管 、 药品监管 、 农业农村 、 教育 、 科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商务 、 文化旅游 、 体育 、 知识 产权 、 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中医 药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 完善相关规划 , 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 , 健全 中医药服务网络 , 建立以市级中医医疗机构为龙 头 , 区级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 为骨干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 , 社会力量举 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有机组成部分 , 融预防保 健 、 疾病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 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 第七条   本市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 , 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 、 毕业后教育 、 继续教育有 机衔接 , 师承教育贯穿始终 , 规模适宜 、 专业和 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 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 与创新发展 , 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体系 , 推广应 用中医药科研成果 ,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 提高 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 第九条   本市推动建立长三角中医药协同 发展机制 , 加强区域中医药合作 , 搭建中医药传 承创新发展平台 , 推进中医药服务 、 教育 、 科研 、 产业等共建发展 。 本市推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 积极开 展中医药文化宣传 , 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 , 促进 中医药国际传播和应用 。 第十条   鼓励中医药学术团体组织开展学 术交流 、 中医药咨询服务 , 宣传中医药知识 , 开 展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 。 鼓励中医药行业协会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 标准 、 规范 , 组织开展行业咨询 、 评价与技术培 训 , 推动行业交流 , 反映行业诉求 , 加强行业自 律和诚信建设 。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 事业 , 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 、 资助中医药事业 。 第十二条   本市对在中医药发展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奖励 。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 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等卫生健康相关 规划 , 根据区域功能 、 人口分布 、 健康服务需求 等因素 , 举办数量相当 、 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 构 。 各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独立的中医类 医院不少于一所 。 合并 、 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 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 , 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 府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 、 妇幼保 健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传染病等专科 医院 , 应当将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发展纳入 医疗机构整体规划 , 设置中医药科室 , 建立中西 医协同机制 , 开展跨医院 、 跨专业的医疗服务和 研究 。 第十五条   市 、 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 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 , 在中医药设施 设备配置 、 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等方面提供相 应保障 , 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站 )、 村卫生室 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 推进 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制度建设 , 实现中医药在 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 。 市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中医药 专家团队赴社区服务 、 设立专科专病联盟 、 在基 层建立名中医工作室等方式 , 加大中医药优质 资源服务基层的力度 。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 疗机构 , 鼓励连锁化 、 品牌化发展 。 社会力量举 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 、 执业 、 基本医疗保 险 、 科研教学 、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 , 享有 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综合运 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 提供中医药服务 。 第十七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并遵 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举办中医诊所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诊 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所的名称 、 地址 、 诊疗范围 、 人员配备等情况报 所在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 动 。 中医诊所应当将诊疗范围 、 中医医师的姓 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 不得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 第十八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 并进行执业注册 。 对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 实践 , 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 由市中医药管理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实施中医医师资格考核 注册管理 。 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市有关规定 , 配备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 主的医务人员 , 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 其他提 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 , 应当合理配备中医 药专业技术人员 。 开展中医药服务 , 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 导 , 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 并符合国家和本市制 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合作 , 支持 发展中医远程医疗 、 移动医疗 、 智慧医疗等新型 中医医疗服务 。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中医医疗质量管 理体系 , 制定完善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标 准 , 加强全行业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和标准的要求 , 加强中医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 持续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 。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市级中医医院发挥 品牌 、 医疗管理和学科技术人才优势 , 组建区域 性中医医疗联合体或者医疗集团 , 加强人才一 体化和技术 、 管理标准化建设 。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综合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医学技术 , 推 进中西医资源整合 , 支持建立慢性病 、 传染病以 及疑难疾病防治的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 , 形成 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 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 , 经培训 、 考核合格后 , 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 方法 。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通过中医学历教育 , 或者参加经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 中医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 , 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 , 并可以参加中西医 结合职称评聘 。 第二十三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 药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 加强中医药救 治能力建设 , 开展中医药应急物资 、 设备 、 设施 、 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 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 度 , 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 , 注重发挥中医药 在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中的作用 。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 , 市中医药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控方案 , 梳理中医 经典名方 , 筛选有效技术和方法 , 制定中医药救 治方案 , 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 、 救治和康复 中全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 第二十四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 医药预防 、 保健服务 ,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 本市加强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 , 促进临床与治未病服务融合 , 为公众提供中医 健康咨询评估 、 干预调理 、 随访管理等治未病 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 、 健 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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