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
上海市中医药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24
日
上海市中医药条例
(
2021
年
3
月
24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发展与管理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
保障和
促进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
推进健康上海
建设
,
保护公众健康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医药法
》
和其他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
、
中药发展与管理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
、
传承与创
新
、
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
、
相关保障与监督等活
动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
坚持
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
,
发展中医药事业
,
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
产业化
,
充分发挥中医药防
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
本市坚持中西医并重
,
推动中医西医相互
学习
、
相互补充
、
协调发展
,
促进中西医结合
。
第四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中医药工
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
理体系和发展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
,
统筹推进
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
中医药的推广
、
应用提供支持
,
发挥中医药在社
区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
第五条
市
、
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
5
2021
年第三号
(
总第
320
号
)发展改革
、
卫生健康
、
财政
、
经济信息化
、
医
保
、
市场监管
、
药品监管
、
农业农村
、
教育
、
科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商务
、
文化旅游
、
体育
、
知识
产权
、
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中医
药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
完善相关规划
,
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
,
健全
中医药服务网络
,
建立以市级中医医疗机构为龙
头
,
区级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
为骨干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
,
社会力量举
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有机组成部分
,
融预防保
健
、
疾病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
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
第七条
本市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
,
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
、
毕业后教育
、
继续教育有
机衔接
,
师承教育贯穿始终
,
规模适宜
、
专业和
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
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
与创新发展
,
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体系
,
推广应
用中医药科研成果
,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
提高
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
第九条
本市推动建立长三角中医药协同
发展机制
,
加强区域中医药合作
,
搭建中医药传
承创新发展平台
,
推进中医药服务
、
教育
、
科研
、
产业等共建发展
。
本市推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
积极开
展中医药文化宣传
,
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
,
促进
中医药国际传播和应用
。
第十条
鼓励中医药学术团体组织开展学
术交流
、
中医药咨询服务
,
宣传中医药知识
,
开
展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
。
鼓励中医药行业协会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
标准
、
规范
,
组织开展行业咨询
、
评价与技术培
训
,
推动行业交流
,
反映行业诉求
,
加强行业自
律和诚信建设
。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
事业
,
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
、
资助中医药事业
。
第十二条
本市对在中医药发展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奖励
。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
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等卫生健康相关
规划
,
根据区域功能
、
人口分布
、
健康服务需求
等因素
,
举办数量相当
、
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
构
。
各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独立的中医类
医院不少于一所
。
合并
、
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
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
,
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
府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
、
妇幼保
健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传染病等专科
医院
,
应当将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发展纳入
医疗机构整体规划
,
设置中医药科室
,
建立中西
医协同机制
,
开展跨医院
、
跨专业的医疗服务和
研究
。
第十五条
市
、
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
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
,
在中医药设施
设备配置
、
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等方面提供相
应保障
,
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站
)、
村卫生室
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
推进
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制度建设
,
实现中医药在
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
。
市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中医药
专家团队赴社区服务
、
设立专科专病联盟
、
在基
层建立名中医工作室等方式
,
加大中医药优质
资源服务基层的力度
。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
疗机构
,
鼓励连锁化
、
品牌化发展
。
社会力量举
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
、
执业
、
基本医疗保
险
、
科研教学
、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
,
享有
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综合运
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
提供中医药服务
。
第十七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并遵
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举办中医诊所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诊
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所的名称
、
地址
、
诊疗范围
、
人员配备等情况报
所在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
动
。
中医诊所应当将诊疗范围
、
中医医师的姓
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
不得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
第十八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
并进行执业注册
。
对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
实践
,
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
由市中医药管理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实施中医医师资格考核
注册管理
。
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市有关规定
,
配备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
主的医务人员
,
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
其他提
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
,
应当合理配备中医
药专业技术人员
。
开展中医药服务
,
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
导
,
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
并符合国家和本市制
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合作
,
支持
发展中医远程医疗
、
移动医疗
、
智慧医疗等新型
中医医疗服务
。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中医医疗质量管
理体系
,
制定完善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标
准
,
加强全行业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和标准的要求
,
加强中医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
持续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
。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市级中医医院发挥
品牌
、
医疗管理和学科技术人才优势
,
组建区域
性中医医疗联合体或者医疗集团
,
加强人才一
体化和技术
、
管理标准化建设
。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综合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医学技术
,
推
进中西医资源整合
,
支持建立慢性病
、
传染病以
及疑难疾病防治的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
,
形成
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
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
,
经培训
、
考核合格后
,
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
方法
。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通过中医学历教育
,
或者参加经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
中医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
,
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
,
并可以参加中西医
结合职称评聘
。
第二十三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
药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
加强中医药救
治能力建设
,
开展中医药应急物资
、
设备
、
设施
、
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
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
度
,
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
,
注重发挥中医药
在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中的作用
。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
,
市中医药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控方案
,
梳理中医
经典名方
,
筛选有效技术和方法
,
制定中医药救
治方案
,
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
、
救治和康复
中全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
第二十四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
医药预防
、
保健服务
,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
本市加强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
,
促进临床与治未病服务融合
,
为公众提供中医
健康咨询评估
、
干预调理
、
随访管理等治未病
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
、
健
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中
法律法规 上海市中医药条例2021-03-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2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