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9年11月18
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
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1995年8月23日上海市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
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
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1年4月21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
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
2021年3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
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第六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
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
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第七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由国库开支。4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在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
立区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区和乡镇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
市设立的区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
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对选举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区乡镇选
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区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下,主持区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选举委
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
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
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
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
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 辞去选举委
员会的职务。
5第九条 区和乡镇选举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计划;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
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 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 布选民名 单;受
理对于选民名 单不同意见的 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 确定选举日期;
(六) 汇总和公 布代表候选人名 单,了解核实并组织 介绍
代表候选人的 情况;根据 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并公 布正式
代表候选人名 单;
(七)委 派人员主持投票选举;
(八) 确定选举结 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 单;
(九) 受理对选举中 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 时公布选举信 息。
第十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经区选举委员会
批准,街道、乡镇、 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设立
五人至十三人的选举工作组,作 为区选举委员会的 派出机构,
负责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成立选举工作 小组,由有关 单
位派员参加,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 小组由区选举
委员会委 托选举工作组 批准,报区选举委员会 备案。6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经乡镇选举委员会 批
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 单位可以设立三人至
五人的选举工作 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 为一百四十名,
每五千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人 口超过一百五十五 万的,代表
总名额不 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
数为四十五名,每一 千五百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
总名额不 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代表名额基数 与按人口数增加的
代表数 相加,即为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依照选举法 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依照选举法 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 确定后,不再变动
如果由于行政区划 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 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
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
定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和乡镇选
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 口数,按照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 城乡人
7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人 口特别少的村,一般要有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的代表名额,由 所在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驻军 建制或者人数与驻军有关领
导机关、人民 武装部协商决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四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 到选区,
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划分,应当 便于选民参加选举 活动和
选举的组织工作, 便于选民 了解代表, 便于代表 联系选民和接
受选民监督。
第十五条选区的大 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
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应当大体 相
等。
第十六条选区可以 按照居住状况划分, 也可以按照单位划
分。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
划分为一个或者几个独立选区;选民 少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
业单位,可以 几个单位划为联合选区, 也可以和 所在地居民委
员会、 村民委员会划 为混合选区。8第十七条设在乡镇 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
加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 央和市属单位的职工,
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
第十八条驻在外区的区 属机关、团体和 企业事业 单位的职
工,参加本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 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 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 为标准。
第二十条每一选民只 能在一个选区 进行选民登记。选区设
立选民登记 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
(一)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的职工以及在 校学生,
是本市常住 户口的,一 般在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登记。
(二)本市农民在 所在村或者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三)没有工作 单位的本市居民,一 般在其户口所在地进
行登记。不居住在 户口所在地的本市居民, 取得选民资格证明
后,也可以在 现居住地 进行登记。
(四) 离休人员一 般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接受管理单位进行
登记, 也可以按照本人 要求,凭选民资格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或
法律法规 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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