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1年3月25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 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有关法律法2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认知、理解 接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传 播科学思想, 倡导社会文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弘扬科 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 巩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 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文化润 疆工程。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教 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 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 深度交融,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的原则 。 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 分,3是公益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 共同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 事业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马克思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党的 路线、方 针、政策;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 神和以 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胡杨精神、 兵团精神; (三)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 策; (五)党史、新中国史、 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新疆地方与祖国关 系史; (六)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新疆工作 系列白皮书; (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革命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4(八)健康、文明的 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 (九)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 、 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 军事学、管理学、 艺术学、心 理学、 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 社会科学 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通过家 庭教育、学 校教育和社会教 育开展。 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 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宣讲、 报告会,组织对话、咨询、培训、展览、演出以及各 类知识竞 赛等; (二)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 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 (三) 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 (四)通过民族团结一家 亲与民族团结 联谊等活动,普及 社会科学知识 ; (五)编写、制作、 出版社会科学普及 图书、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 布社会科学普及公 益广告; (六)利用各类媒体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 (七)开展 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5第九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 周为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 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 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和单位 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形式 多样、贴近发展、 贴近实际、 贴近生活、 贴近群众的社会科学普及 宣传活动。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 向、秉持 严谨科学态度, 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封建迷信、宗教 极端主义 和邪教,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 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 危害国家安全, 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 谐,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二) 散布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 (三)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革命志士、 模范榜样等各类进步人 物事迹和精神 ; (四)传播 反科学、 伪科学的内容和 邪教; (五) 抵制现代文明 生活方式 ;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6及工作,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将其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和精神文 明建设内容,为社会科学普及 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 帮助村民委 员会、 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通 俗易懂、形式 多样的社会科 学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统 筹规划、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联席会议由发展和 改革、教育、科 技、民族 事务、司法行 政、财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生态环境、文化和 旅游、卫 生健康、广播 电视等部门和社会科学 界联合会、工会、共产主 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组成,日常工作由同 级社会 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 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 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 学普及活动 ;文化行政部 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 纳入公共文化 服务体 系;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应当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出版 计划,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应7当指导、 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服务持 证机构开展 社会科学普及重大 宣传活动 ;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在 职责范围内 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 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 力量,自治区、 州(市、地)、 县(市、区)社会科学 界联合 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 划、计划和 政策措施; (二)组织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相关 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 才培训; (三)指导社会科学 类学会、 协会、研究会和民 办社会科 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志愿者开展普及 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以及公民 社会科学素质 状况的调研、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五)定 期向本级人民政府 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 (六)社会科学普及 其他工作。 第四章 社会责任8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 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 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科学 技 术协会、文学 艺术界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 按照社 会科学普及规 划和工作 计划,结合各自优 势和工作对 象的特点, 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社区) 应当结合实 际,利用当地的教育、科 技、文化和 旅游等资源,开展民族团 结进步、遵纪守法、去极端化、环境保护、勤俭节约、文明 健 康、公民道德、家 庭美德、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反邪教 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社区)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时,当地有关 单位应当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普及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 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学 生身心特点,开展以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 信念、法治观 念、人 文修养、安全常识 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各级干部教育培 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教育 纳入培训 计划,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识、理想信念、道德 品行、现代科学 管理知识 等为重点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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