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壱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鹤地水库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中长期规划 和年度计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防联 治制度、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廉江市人民政府、石角镇人民政府、河唇镇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 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 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负责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鹤地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 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湛江农垦集团公司(农垦局)和中林集团雷州 林业局有限公司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玉林市人民政府、茂名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九洲江 –鹤地水库流域水质保护协作机制 , 依法开展环境监测、预警、执法、应急、纠纷解决等合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鹤地水库管 理机构,廉江市人民政府、石角镇人民政府、河唇镇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鹤地水库饮用水水 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 阻、举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治理 和保护,鼓励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九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 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南起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 首, 北至东风坡–红湖农场八队断面,东起良塘大队专业队与 大马岭间高压线下断面,西至水库西岸所包含的水域,以 及水库湖心亭湖水域和一级保护区水域 42.87米校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内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 从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 首起, 向北至九州江石角桥下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以及二级 保护区水域42.87米校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内不超过 集雨区范围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 从石角桥下,向北至文官大坝 之全部水域和文官大坝以南,二级保护区外沿至库区流域 分水线之间广东省属的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 第十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需要调整的,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程序办理,并 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 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 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 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 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 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 设施、监控设备。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生态护岸、保护入库河流洲 滩和入库河流生态系统修复、增殖放 流等生态保护和治理 措施,促进鹤地水库水生态 功能的保 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不得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鹤地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陆域生态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和水 土流失。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鹤 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湿地的保护,开展湿地生态修复 恢复湿地功能。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鹤地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 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鼓 励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种植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 持林。现有速生桉树应当通过林分改造为有利于水源涵养和 保护的乡土阔叶树种等植物。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自 然资源,应当保护生 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 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制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办法。 补偿资金用于因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 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 建设项目; (二)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 (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九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 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驾驶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三)种植速生桉树; (四)围库筑塘、造田、筑坝; (五)网箱养殖; (六)在鱼塘使用动物尸体、内脏、粪便等可能污染水 体的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七)采矿、采石、采砂;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的活动,在鹤 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同时禁止。 第二十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 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化工、印染、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 镀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 污量;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 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 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 废弃物; (五)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六)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 煤、有毒有害物品; (七)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八)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九)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 行捕捞;(十一)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十二)使用农药; (十三)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 活动。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禁止的活动,在鹤地 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 同时禁止。 第二十一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廉 江市人民政府依法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旅游等活动 的,应当按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二条 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使用化 肥,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符合保护区内的使用 标准。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减少化肥的施用量。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化肥、农膜等的使用,推广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建设生 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引导农民施 用有机肥料,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 部门定期监测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监测化肥等农用化学 物质的使用量,并根据监测数据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报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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