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年 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 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教 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教师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教师工作。 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校教师的 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 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 教师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 定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认定,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 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试用六个月至一年。 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决定是否聘任。  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 第七条 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具体聘任办法按照国家和 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教师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第八条 实行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及学校应当制定并 组织实施校长、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校长、教师进行 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学业务、学历提高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 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保证校长和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 校长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师范 院校招生、毕业生就业、经费 投入等方面 采取特殊措施,为 少 数民族聚居地区和 边远贫困山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幼儿园、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办法,并对考核工 作进行 指导、监督。 高等学校教师的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自行规定。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 核结果 记入教师业务 档案,作为受聘任教、 晋职晋级、确定工 资、实施 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 秀教 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 突出贡献的教师,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规定 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 政府特殊津贴。 教龄满三十年以上的 男性教师和满二十五年以上的 女性教 师,从教师 岗位上退休时,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 授予终身从 3事教育 荣誉证书。 社会组织 或者公民对教师进行 褒奖的,应当事 先征求所在 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学校的 意见。 鼓励社会组织 或者公民向依法成立的教师 奖励基金组织捐 助资金。 第十二条 教师平 均工资水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 低于 或者高于同类地区国家公务员的平 均工资水平,并 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 工资按月 足额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克扣、挪用或者拖欠教师工资。 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教师工资 待遇、工资 水平监控体系。 国家财政性中 小学教育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一管 理,教师工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按 时统一发放,审 计部门进行 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教师享受各项 津贴和补贴。 第十四条 自治区对二类工资地区 乡(镇)以下和自治区 认定的一类工资地区 贫困乡(镇)以下教师实行 浮动工资制 度。 中专以上学历的 毕业生到自治区二类工资地区 或者自治区 4认定的一类工资地区 贫困乡(镇)任教的, 见习期间直接执行 定级工资;在二类工资地区任教的教师,享受自治区规定的工 资待遇。 在二类工资地区 乡(镇)以下和自治区认定的一类工资地 区贫困乡(镇)以下工作的中 小学教师,职务工资在原有 基础 上向上浮动一档,每满五年 予以固定,并 再向上浮动一档。 享受浮动工资待遇的教师,正常提 薪不冲销浮动工资和 浮 动后的固定工资; 调离享受浮动工资待遇地区的,取 消浮动工 资和浮动后的固定工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在中 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三十年以上的 男 性教师和满二十五年以上的 女性教师, 退休时享受其 基本工资 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国家规定的其他 津贴按照有关规定继 续享受。 第十六条 城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 先优惠出售 给住房困难的教师。  教师租住城镇廉租住房时 ,产权单位应当优 先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证 按时、足额缴纳教师的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有关 银行,应当为 购买住房的教师 优先办理贷款手续。 5第十八条 教师享受 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的 医疗待遇。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证 足额缴纳教 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对 符合条件的教师,应当按照有关 医疗 保险规定,及 时足额支付医疗费。 第十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 健 康检查,适当 安排教师疗养,所需费用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 办学部门 予以保障。  自治区对 特级教师和 获得国家 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 授予荣 誉称号的教师,在 医疗保健方面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 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 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生育保 险等待遇,由办学 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保 障。 第二十一条 本自治区内的公共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 馆、体育 场(馆)等社会公共 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教师实行 减免收费或者其他优 待。 第二十二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由有关部门 分别给予处 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挪用教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项 津贴、补贴和侵犯 6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师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学校、其他 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进行 处理: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给教育教学 造成损失 的; (二)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申诉。 教师认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侵犯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有的 权利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对教师 申诉案件应当及 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 条件的,应当在 三十日内 依法作出处理;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 当以书面形式决定不 予受理,并通 知申诉人。申诉人对申诉处 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 核,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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