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
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
1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
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
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乡
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投入和技术支撑,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
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 疾病预防控制和人民健康需求
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创新
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促
进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制度化。
第五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 免于健康危害的权
利。
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
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 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2第七条 本自治区在每年 4月全国爱国卫生月期间,集中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对爱国卫生运动中贡献
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
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 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
爱卫办)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
据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牵头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对
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 指导,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
和技术方 案,预防控制各 类传染病和重大疫情的发生和 流行,
组织开展全民健康促进与教育、 生活 饮用水水 质监测、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 气、 水、 土壤、噪声、固体废
物、危 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环境 污染;
(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或者
3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公共卫生设施建
设,组织开展生活 垃圾分类系统建设,负责推进城乡公共厕所
建设管理和 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
(四)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统筹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 户
厕建设和改 造,加强对 农田、畜牧养殖场等场所环境卫生治理的
指导监督, 配合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 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
的防治工作 ;
(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 类学校学生健康教育、 卫生
设施改善,推进 校园环境整治和厕所建设管理,组织 学生参加
爱国卫生运动 ;
(六)公 安机关对在爱国卫生运动中发生的 寻衅滋事、妨碍
公务等行为进行 查处;
(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道路水路和客、货运交通运输
工具以及运 输站(场)的环境卫生整治 ;铁路、 民航等主管部门
负责动( 火)车、飞机以及 车站、机场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
(八)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以及
旅游景区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 ;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 烟草广
告监督执法,查处集中交易市场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违法交易行
为,加强对 农贸市场、冰鲜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十)广 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多种形式的全民健
4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 德的宣传教育。
爱卫会 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开展有关爱国卫生
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
展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 辖
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卫生大 扫除,清洁环境, 消除病媒生物
的孳生条件,定期 杀灭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疾病发生。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确定责任
人,完善卫生设施,保 证室内外环境卫生 达到规定标准,组织
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运动,保护和促进单位人员健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推动 形成行政动员
与主动参与相结合、 集中活动动员与常态化动员相结合的爱国卫
生运动群 众动员机制。
爱卫会 依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等基层组织以及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发 挥工会、共 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 周末大扫除、 卫生 清洁日活动以及制
定村规民约、 居民公 约等措施,推动爱国卫生运动 融入群众日常
5生活。
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 专业社会工作者
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工作,按照
国家有关 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 计划,为卫生城 市、
卫生县城、卫生乡 镇、卫生 村、卫生 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提 供保
障。
卫生城 市、 卫生县城、 卫生乡 镇、 卫生 村、 卫生 先进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 长效管理机制, 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 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展卫生创建的 基础上,
推进健康城 市、 健康 村镇、 健康社区建设,定期开展建设 效果评
价工作。
第十六条 爱卫会应当发 挥在疾病预防控制中的 统筹作用,
协调开展 重大活动保障、 重点疾病预防控制以及 重大自然灾害后
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多种形
式的爱国卫生运动 宣传教育, 普及爱国卫生法律、 法规和 科学知
识,提高公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的 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
运动的公 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 培养青少年、
6儿童良好的卫生 习惯和健康的行为 习惯。
公民应当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宣传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对 未成年人进行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引导 未成年人养成
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
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 专项规划时,应当 兼顾爱国卫生工作需
求,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的内 容纳入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 公共卫生设施应
当与项目建设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 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 针对影响健康的
主要问题,组织开展健康危 险因素研究,制定 综合防治 措施,
加强大 气、水、 土壤等环境健康 影响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建
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 安全水
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 饮用
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 饮用水水 源地保护和治理,健全水 质卫
生安全和监 测监督管理 体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饮用水安全
7状况信息,保障城乡 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城 市环境卫生 清洁活
动,统筹治理城 市环境卫生,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 长效机
制,持 续开展城 市老旧小区、 城中 村、 城乡结合部、 背街小巷、 建
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乡 村清洁活动, 完善长效保洁机制,推
动乡村清洁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 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 ;
(二) 空气、 通风、采光、 照明、 噪声、 水质、 公共用 品和卫生
设施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
(三)公共 交通工具、 集中 空调系统应当定期 清洁、消毒;
(四)工作人员应当 接受卫生 知识培训,保持个人卫生,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健康合 格证
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要求。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 自然灾害时,公
共场所管理者 或者经营者应当 落实应急措施,做好群防群控。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托幼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教育 培训
机构应当保 证青少年、儿童学习、 生活和活动等场所以及提 供的
8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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