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2021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提 年第2期 第二十五条归侨、侨卷申请自费留学,符合规定条 出查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 件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其出境的决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令其辞职或者退学;在境外留学期 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间,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保留其公职或者学籍。 总第 归侨、侨确因境外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 第二十六条归侨、侨卷因继承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 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并符合出境条件的,公安机 遗产、遗赠或者赠与以及处理其在境外的财产需要办理有 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并提供必要的帮 期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 助。 侨卷职工在批准出境探亲期间的工资、假期等方面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卷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日侨侨券权益保护法实施办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券职工出境探亲,可 法》和本办法,侵犯归侨、侨卷合法权益的,归侨、侨有 以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权要求侨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理部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 门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 业单位的归侨、侨券职工,在取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人 果告知申请人;归侨、侨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境签证之前,所在单位不得无故辞退或者解除、终止劳动 讼。 关系。在取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境签证后,符合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 休、退休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 不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应当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期改正,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经批准在境外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归侨、侨职 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同级侨务主管部 工,可以委托亲友持本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或者定居 门。 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或者采取省人力资 第二十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在本省 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证明方式,向原单位或者指定 的属及外籍华人居住在本省的卷属的权益保护,参照本 的机构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归侨退休生 办法执行。 活津贴,并允许按照规定兑换外币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 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 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教师工作。 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 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 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 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 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用于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教师培训。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力 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 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招聘教 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师。 浙江人大公报版丨47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 2021 年 第五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 第2期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 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 总第 期。 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第六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 建设教师住房可以予以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建设配 任制。教师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违 套费用的优惠;教师在房改中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 期 约责任。 规定享受房价折扣优惠。 第七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 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 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 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 第十四条教师的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 及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商 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品、学习辅导资料。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 教师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 行教师管理工作。 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 第十五条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主 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 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 行考核,考核结果记人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 和职务、解聘、奖惩的依据。 馆、艺术馆。 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学生成绩作为对教师晋升工资和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 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 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 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 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中等专业学 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 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 予处分。 校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悔辱、殴打、伤害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 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 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 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 第十八条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 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 第十九条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 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主管 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政府根据需 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上一 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 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 津贴。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上一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 第十一条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加快发展地区农村 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 理。 按照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上浮一档工资确定;连续在上 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 述地区任教满八年的,其补贴予以固定,继续在上述地区 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任教的,可以给予再上浮一档工资的补贴。具体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 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 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 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48浙江人大公报版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 2021 年 第五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 第2期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 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 总第 期。 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第六条学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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