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7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
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21年3月26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
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
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
1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
制、戒毒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 ,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
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向本级禁
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
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种铲毒、社区戒毒
2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禁毒防范措施落实 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禁毒协会和禁毒基金会 ,引导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工作 。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法
治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教育活动中 ,普及
毒品预防知识, 增强公民的禁毒 意识和抵制毒品的 能力。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 时间节点,
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 同教育、科 技、公安、司法行
政、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组织 编
制禁毒 图书、视听资料、互联网宣传信息等公共 文化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向社会开 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
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 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 学校教育教 学
内容和考试内容并进行督导。 学校每学期安排禁毒教育 不少于
两课时。
公安、司法行政、 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等 主管部门应
3当协助教育 主管部门、 学校开展禁毒教育, 推动学校禁毒教育
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 效衔接。
学校禁毒教育工作应当 接受所在地教育 主管部门和禁毒委
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
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 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
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 培训内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居民、村民和本区域
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
鼓励公民开展 家庭防范涉毒自我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应当对 未成年人 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
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 多种形式的禁
毒宣传, 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 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 显示屏等信息服
务的单位应当 刊登、播放禁毒公 益广告。
第十一条 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 营场
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
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店、网吧等公共 场所的经营
者、管理 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
第三章 毒品管制
4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 家规定管
制的可以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 原植物。
禁止非法加工、贩卖、使用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
品原植物;禁止在食品、饮料中掺入、添加罂粟壳、罂粟籽、
罂粟苗等毒品 原植物。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传授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制 造方法。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研制、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 止流
入非法渠道。
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应 急管理等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易
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信息共享、流向追溯、
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
林业和草原、工业和 信息化、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
自工作职责,实行 麻黄草采集、收购许可和销售等流向监控、
运输核查、追溯制度, 加强麻黄草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 麻黄草收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台
5账,并保 存二年备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 缉毒品工作的需要,可以在交
通要道、机 场、车站、口岸以及其他重 点区域设立 固定或者流
动毒品检查 站,对来往人员、 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 进行毒
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海关、民 航、
铁路、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配合。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对管理、收 派件、
分拣等从业人员 进行禁毒 培训,并执行实名寄递、收寄验视和
安全检查制度。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发 现寄递疑似毒品、 非法寄递精
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 即停止运输、寄
递,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 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 安机关进
行调查。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寄递货物的相关单据及 验视、登
记的记录应当 留存一年以上 备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 布、
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 贩毒的方法以及 技术、工艺、
经验、工具等 涉毒违法 信息。
网络运营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进行涉毒违
法活动、传 播涉毒违法 信息的,应当立 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
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留存后台日志等措
6施。
通信管理等 互联网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机关加强对
网络涉毒违法 信息的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 配合。
第十八条 旅店、洗浴、餐饮、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内部禁
毒责任制和 巡查制度,发现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
应当立 即报告公 安机关。
公安机关及其他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前款所列场所的
监督管理,及 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 配合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 可
疑资金进行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 资金流动情况的,应
当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 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吸毒人员管 控工作以 户籍所在地为 主;现居住
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负责管 控,户籍所在地
应当予以 配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 吸毒人员 排查登记、查处 执行、
入所帮教、出所接管、技能培训和就业扶持等相互衔接的服务
管理机制, 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
复等措施,并对戒毒人员实行 分类评估、分级管理、 综合干
预,帮助戒除毒瘾。
第二十二条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 进行戒毒治 疗。对于查 获
7的吸毒人员,公 安机关应当 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 除毒瘾。吸毒人员 可以自愿到戒
毒医疗机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 疗。
对于自 愿戒毒人员,公 安机关对其 原吸毒行为 不予处罚。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将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 吸毒人
员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分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 愿戒毒人员 或者其监
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自愿戒毒人员应当 配合戒毒 医疗机构
进行戒毒治 疗,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 签订戒毒协议 之日起七日内将戒毒人
员情况报公 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 安机关指定的 医疗机
构应当 按照相关规范 技术开展戒毒治 疗、心理 咨询辅导、行为
干预、吸毒成瘾认定等戒毒治 疗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
当立即报告公 安机关,并 配合公安机关和 学生家长督促其戒
毒,对戒 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 疏导。
第二十六条 符合戒毒 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 吸毒人员,经
本人向 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申请,可以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 登记治疗人员信息并报公 安机
关备案,发 现治疗人员脱失、复吸毒品等情 形的,应当及 时报
8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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