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办 法 (1995 年8月29 日 湖 南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1997年8 月 2 日 湖 南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1-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 年 9 月 28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根 据 2021年3 月 31 -2-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3- 三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湖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等 三 十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 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 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 (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 境,有社会责任感; (三)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信谦虚,艰苦朴素; (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五)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六)心理健康,有自我保护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抵制 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 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 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 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指 导、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 宣传和组织学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政策; -5- (二)组织、 协调、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 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行为的 投诉、举报、 控告,转交并督促有关国家机关 处理; (四)建 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制度, 调查研究未 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向有关国家机关 提出意见和建 议; (五)其他应当 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承担的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 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 处应当确定人员 具体负责未 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工会、 残疾人联 合会、 青年联合会、学生 联合会、 少年先锋队、关心 下一代工 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 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作为一项重 要职责, 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行政部门 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育、 培养未成年人成 绩突出的; (二) 挽救、帮教有 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 年人成 绩突出的; -6-(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 长提供物质条件或者 精神产品贡 献突出的; (四) 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行为作 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 接收专门学校 毕业生或者未成年 残疾人就学成效突 出的; (六)为未成年人 提供法律帮助表 现突出的; (七)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 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 子女的法定 监护人,应当 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和 抚养义务,为未成年 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生 活环 境,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及医疗保健条件。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 协助监护人关心、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的责任。 第八条 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论是 否再婚,都应当 履行对未成年 子女的监护职责和 抚养义务。 父母死亡或者丧失 监护能力的, 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 抚养义务。 父母离异的,应当 按照协议或者 判决,履行对未成年 子女 的监护职责和 抚养义务,任 何一方不 得拒绝履行或者 阻止、限 制另一方履行。 第九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 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 -7- 子女的监护职责的,应当委 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 监 护。委 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 子女的意 见。 父母应当将委 托监护的情况及时向未成年 子女户籍所在地 或者经常 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 就读学校 报告。村 (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 与受委托监护人加强联系,对未成 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 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 持经常联系,关 心未成年 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 活、学习 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 保障。 受委托监护人应当 按照委托协议履行监护职责, 切实维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 培养未成年人 具备良好的 思想品德; (二) 依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 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 得 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辍学; (三)引导未成年人 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 活习惯,鼓励和 支持其参加家庭和社会公 益劳动,以及各 类积极健康的文化 娱 乐体育、社会 交往、防灾避险演练等活动,不 得强迫未成年人 从事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劳动和 活动; (四)保 障未成年人的文化 娱乐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 (五)教育未成年人不 观看、阅读、收听、搜集、传播含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21-03-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21-03-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21-03-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21-03-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1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