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法 》 办 法 (1996 年11月28 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 据 2013年5 月 27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1-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021 年3月31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湖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等 三 十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与应 用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 术推广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 导,重视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建设,加强农科教结合和科教兴 -3- 农工作,促进地区之间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合作与交流,发 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并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 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 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 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 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对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单位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推广机构为主,实行农业技 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农业科技组 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科研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培 训农业技术人员;教育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农业科技教 育和农科教中心;供销合作社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活动;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术团体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 -4-广机构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面向农村发行的报刊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知识的宣传 普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 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形成农 业技术推广网络。 设立在乡镇的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农 业经营管理等技术的推广机构,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组 成部分,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技术推广 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 术推广工作。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 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宣传、 贯彻农业法 律、法规; (二)协 助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三) 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 计划并组织实 施; (四)培训农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 科技知识, 总结、推广 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和学术交流; -5- (五) 引进农业技术和 优良品种,对选定的推广 项目进行 试验、示范; (六)办好农业科技示范 点,开展农业 产前、产中、产后 服务; (七)开展农业技术和农业经济 信息服务; (八)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 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活动。 县级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 业劳动者学 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技 素质 和应用农业技术的 能力。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具有相 应专业的中等以上学 历。不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等以上学 历的, 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的 专业培训,并 取得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 颁发的合 格证书。 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每年组织培训, 更新知识, 提高素质。 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村、组农业技 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 先进技术的宣传、示 范和推广工作传播实用技术,为农业 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6-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 划 和年度计划,落实推广 措施。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规 划或者年 度计划,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选定农业技术推广 项目,经县级 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 批准后组织实 施,并做好推广 评价 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 劳动者 推广农业技术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 接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 政部门的 监督管理: (一)推广的农业技术 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 证明具有 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示范、 引导农业 劳动者采用新品种、新技术, 必须 尊重农业 劳动者的 意愿,维护其自主权,除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防治危险性病、虫、杂草和保护农业环境而采取的强制 措施 外,不得强行推广; (三)县级和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当 全力做好农业 技术推广工作, 具体指导村、组、户的农业技术推广,保 证服 务质量。 第十五条 推广应用的动 植物品种、兽药和动物饲料,应 当依法经有关部门 审定;推广应用的农 药、肥料、土壤调理剂 及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当 依法经有关部门 登记;推广应用的渔 用配合 饲料、渔用 药品,应当 依法经有关部门 认定;推广应用 -7- 新的农业机 械,应当 依法经有关部门 鉴定。未经审定、登记、 认定、鉴定的, 不得推广。 第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 批准推广的农业技术, 由批准推广的行政部门对推广 后果负责; 未经批准直接推广 的,由推广方对推广 后果负责。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 劳动者推广农业技 术,进行国家指定的 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 专业调查、监 测、预报、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指导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 技术推广活动等,实行 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 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进行农业技术 转 让、技术服务和技术 承包等技术经济活动 可以实行有 偿服务。 实行有 偿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法 律规定订立合同。合 同应当 包括约定的标的、 酬金、履行 期限、履行方 式、分成 比 例、违约责任和 风险分担责任等内 容。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逐年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 投入,在 财政预算内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 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重 点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有显著经济效益 的农业实用 先进技术推广 需要的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筹集农业技术推广 专项资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21-03-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21-03-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21-03-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21-03-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1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