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甘肃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膜污染,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和废旧农
膜回收利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已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
— 1 — 膜。废旧农膜,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不用或者残留的农
膜。
第三条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市场
运作、公众广泛参与、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废旧农膜的污
染防治,实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制,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废
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扶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回收利
用废旧农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膜使
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农膜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二)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膜;
(三)指导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开展废旧农膜回
收利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资金及其他补
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五)建立农膜残留监测制度,开展农膜残留监测;
(六)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未
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生态与资源
保护机构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
用的资金筹措、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废
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给予项目和资
金方面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
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农膜使用者
捡拾废旧农膜,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 网点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
提供便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 全
生物降解农膜,推广覆盖使用时 间等指标 符合本省农业生产实
际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 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推
进农膜覆盖技术合理 应用,逐步减少农膜用量。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应当引导农膜使用者科学使用农膜,推
广废旧农膜机 械回收技术。
第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
— 3 — 他指标不 符合强制 性国家标 准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第十条 农膜生产者 应当执行国家农膜行业规范和相关标
准,在农膜产 品上标注使用期限和可辨识的企业标 识。建立规
范的农膜产 品生产、 出厂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农膜销售者不 得采购和销售未 达到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农
膜,不 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膜使用者。建立规范的农膜销
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农膜使用者 应当按照产 品标注的使用 期限使用农膜。使用
农膜的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 社等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应当建立规
范的农膜使用 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农膜生产者、销售者 应当依法及时回收废旧农
膜。
农膜使用者 应当在农膜使用 期限到期前捡拾废旧农膜,及
时交至回收企业或者 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
农膜。
第十二条 鼓励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
立废旧农膜回收 网点,开展废旧农膜回收与资源 化利用。
第十三条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和回收 网点,应当建立
规范的回收 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 应当研究开发废旧农膜 再生加工技
— 4 — 术,减少废弃物 排放量,防 止对环境 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申请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补 贴的企业, 应当
与县级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机构 签订包片回收责任 书。经考核
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补
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 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
企业,用以 奖代补等方 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定支持企业 享受用地、用 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将废旧农膜回收机 械纳入农机具 购
置补贴范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
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场所进行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 符合质量技术标 准的农膜或
者废旧农膜 再生产品进行查 封、扣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
对农膜回收、 再利用过程中 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膜生产者、销售者未建立
规范销售 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
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农膜的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 社等农
业生产经 营组织未建立规范使用 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5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和回收 网点未建
立规范回收 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 厚度小于0.01毫
米或者其他指标不 符合强制 性国家标 准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包括已售
出和未售 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 厚度
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 符合强制 性国家标 准农用地面
覆盖薄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
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
者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一 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膜
使用者为个人,在农 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 随意弃置、掩埋或者
焚烧废旧农膜的, 可以处二 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 伪造台账、虚报数量、
— 6 — 套取财政补 贴资金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追回财政补 贴资金,并处
以所套取财政补 贴资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中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违法行
为已有处 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
— 7 —
法律法规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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