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林 业 条 例
(2001 年1月8
日 湖 南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2年3月31
日
湖
南
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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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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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 关 于 按 照 行 政 强 制 法 的 规 定 修 改 部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修 正 根 据2021年3月31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湖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等 三 十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
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
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
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
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
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
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
予重点扶持。
-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林业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
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
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统一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统一
式样的权属证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
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
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
括用材林、经济林和 能源林。
生态公益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现场界定、制作界定
书后,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
湘、资、沅、澧四水及其一级支流两岸和上游区域应当划
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实行重点保护。具体 范围由省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 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国有林场分 为生态公益 型和商品经营 型,实行分类经营管
理。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 需占用
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
-3- 后,依法办理用地 审批手续。
第九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 批准;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二年,并 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
地上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 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
火工作,组织林业、公 安等部门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国有林
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配备专职护林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
民委员会应当建立 群众性护林、防火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护林员,制定护林、防火制 度。行政区域 交界的林区应当建立
护林、防火 联防组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
病虫害防治工作。在发生森林病虫害重大 疫情时,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发生 疫情的地区设立 临时性森林病虫害 检疫检
查站,采取 紧急防治措施, 遏制疫情扩散。
第十二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 珍稀名贵、具有 历史价
值、重要 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进行登记,建立 档案,设
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皆伐、移植或者 损毁前款规定的 古树名木。确 需进行
-4-保护性 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
况,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组织各行各业和 城乡居民完成植树
造林任务。
县级绿化委员会根据植树造林规划划定造林 绿化责任区,
落实责任单位及造林 绿化任务, 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下 达通
知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 承包、租赁、联营、合作等 形式植树
造林。
鼓励组建各种林业 联合体、林业 专业队植树造林。 鼓励农
村居民在房前屋后植树造林。 鼓励利用境外资金和社会资金植
树造林。
第十四条 造林绿化责任单位在国有 土地上造林的,林木
所有权 归该责任单位所有。在集体 土地上造林的,林木所有权
由该责任单位 与土地所有者 协商确定。
消耗木材为主的煤炭、造纸、木材加工等 企业,应当依法
提取一定 数额的资金营造用材林,资金由 该企业建立 专门账户
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 因地制宜,培育 多树种、 多林
种,推广混交林,保护和 恢复天然阔叶林。鼓励发展果木林、
药材林等 多种经济林。
-5- 江河两岸和湖 泊、水库周围应当营造防护林。
公路、铁路和水利设施建设应当 把两旁的植树 绿化与建设
工程同步规划,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二十五度以上的 坡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
划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六条 凡有母树、残次林等具 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地
和人工营造、 飞机播种的林地,应当分 别不同情况实行半封、
轮封和全封。鼓励对残次林、 低产林有 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
封山育林由 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 消耗量低于生长
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 原则,编制年采伐限额,经 征求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 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并 报
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
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级管理、分 项控制,不得突破和串
用。
第十八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防
止水土流失。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禁止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
河两岸、水 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 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
害地的林木。
第十九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 申请林木采伐 许可
-6-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 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 不
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 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和铺设管
道等,确 需采伐林木的,应当事 先依法申请林木采伐 许可证;
损坏林木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缴纳有关林业 费用。任 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
止向林农违法收费、集资、 摊派和罚款。
森林保 险应当坚持自愿投保的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
强制林农投保。
第二十二条 办理林木采伐 许可证,不得在国务 院和省人
民政府规定的 收费以外代扣代收其他税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处罚。违反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采伐、 毁坏或者擅自移
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予以 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7- 偷漏、拒交森林植 被恢复费等林业 费用的,责 令限期补
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可以委托基
层林业工作站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
的规定实施行政 处罚。
第二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 机关的
有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木材的具体 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
9月8日湖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
通过的《湖南省林业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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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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