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 办 法
(2004 年9月28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2021年3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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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关 于 修 改 〈 湖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等 三 十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修 正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以
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
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安排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
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二课时的法制教育
课,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对未成年人进
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配备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可以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方
面聘请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
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经常对未成年人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
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等方面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
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
管,放弃监护职责。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进入
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其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
点,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给予生理、心理上的关心和指导。
第八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3- 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
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
校,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未成年人的水平。
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
会,应当 支持本单位职工或者 辖区内居民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少年 宫、儿童活动
中心等未成年人 活动场所的规 划、建设和管理。每 个县(市、
区)至少应当有一所综合性、多 功能的未成年人 活动场所。
未成年人 活动场所应当 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作为一 项
重要的工作 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网信等行
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
读物、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的创作、制作和 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和以未成年人为对 象的读
物、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不得 含有诱发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
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向未成年人 出售、出租含有前款规定
的危害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
物,不得 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前款规定的 危
-4-害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教育、文 化和旅游、市场监 督管理等行
政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学校及其 周围环境的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维
护学校 周围社会治安的工作。
在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禁止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 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
年人不 宜进入的场所。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
其他未成年人不 宜进入的场所,应当 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 禁止
进入标志,不得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 节假日外,不得 允许未成
年人进入, 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 禁止进入 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
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 宜进入的场所 违反本条第一、二 款
规定,接 纳未成年人的,任 何人都有权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行政部门 举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
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 查处。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
育未成年人不得 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 向未成年人 出售烟酒,并应当设置明显
的禁止未成年人 购买烟酒的标志;经营场所未 设置标志的,由
-5- 市场监 督管理等行政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
罚。
第十五条 向未成年人提 供毒品,教 唆、胁迫、诱骗未成
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 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
利条件的, 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
会应当掌握本 辖区内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 基本情况,采取有 效
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发生。
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 闲散未成年人、 城
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 救助和管理。 禁止利用未成年人 乞讨牟
利。
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 利用未成年人进行 违法犯罪 活动
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七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 互相配合,及时掌握其思想 动态
和行为表现,采取 批评、引导、心理 矫治等措施 严加管教;经
多次教育和 矫治无效的,可以 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
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第十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专
门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专门学校应当开展义务教育,加强法制教育,针对未成年
人严重不良行为 产生的原因以及有 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
-6-心理特点, 开展矫治工作。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实行教
育、感化、挽救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 原则;应当
根据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 情况、犯罪
原因、悔罪态度等,做好教育、 挽救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 由熟悉未成年人 身心特点、善于
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具有办案经 验的人员 承办。
第二十条 羁押未成年人的 拘留所、看守所和未成年犯 服
刑场所,应当 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分别关押、分别管理、 分别
教育。
未成年犯 服刑场所应当对 服刑的未成年人 开展思想、法
律、文 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进行心理 测试、心理 咨询和心理 矫
治。对 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从场地、师 资、经
费等方面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 无家可归,或者 无
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原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与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民政、司法行政部门或者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
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 位取得联系,对未成年人进
行妥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有不良行为或者 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专门学校的学生或者从 专门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以及 依法免予
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刑
-7- 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 升学或者 复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
未成年人 享有同等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第二十三条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 突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 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 依法履行
教育、管理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 严重不良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 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二十五条 行政部门不 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办
法规定的职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因教育管理不 力导致在校未成年人 违法
犯罪情况严重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 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放 映或者
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
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播放
的音像制品和 违法所得, 处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 督管理行
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 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
-8-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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