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发展 第五章 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 第六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 第七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 第八章 保障与监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 发展,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 业、教育、科研、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各 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 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 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 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 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中医 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中医 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 业自律性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 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医药行业组织 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 业,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同时为甘肃省中 医药宣传日。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 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 置规划。 合并、 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 性质,应当 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 意见。 — 3 — 第十条 政府 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其规 模和等级 标准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 机构以及有条 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 置中医科 室和中药 房,并 按规定 配备中医药人员、中医病 床或者中西医结合病 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 置中医综合诊 疗服务区(中医 馆),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 站和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力量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中医药 健康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 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 医医疗机构 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 社会力量 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 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 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 评定等方 面,享有与政府 举办的 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 权利。 对社会力量 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 诊部、诊 所,医疗机构设 置规划和区域 卫生发展规划 不作布局 限制。 第十二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中医医 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 师资格,并进行 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 确有专长的人 员,其中医 类别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 — 4 — 行,具体实 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生、 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本省 有关规定,通过中医药技 能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可以在临床工 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 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符合中医药服务 基本要求;在医疗活动中 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 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 势。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 卫生服务体系,将适 宜的中医药服务 项目纳入基本公共 卫生服 务项目,逐步扩大中医药在 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 围。 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 治未病科室;鼓励社区 卫 生服务中 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治未病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 提供中医药康 复服务,加强中医康 复专科建 设,提升中医特色康 复服务能力。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 养老服务,建设中医药 特色医疗 养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 急物资、设 备、设 施、技术与人 才资源储备。 — 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机构传 染病防治和应急 能力建设,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和 院前急救体系,推 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发挥中医药在传 染 病预防和 救治中的作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 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 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 广中西医结合医疗 模 式,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中医和西医相 互学习、相 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药 并用。 第十七条 支持有条 件的民族自 治地方人民政府 举办少数 民族医医 院,推广疗效确切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和方药。鼓励 社会力量 举办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 件的医院开展中医药循 证中心建设和 中医经 典病房建设;鼓励有条 件的医疗机构和中医 执业医师运 用互联网等现代信 息技术开展中医药新 型医疗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野生中药 材资源保护, 完 — 6 — 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 野生中药 材物种分级保护制 度,建立 濒危野生药用动 植物资源保护区。 支持依法开展 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 植物资源的保护、 繁 育、人工 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 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部门应当制定甘肃 道地药材目录,建立甘肃 道地药材种质 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药 品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 完善道地药材标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 道地、特色中药 资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 地保护, 提高中药材品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道地、特色中药 材品种申报地 理标志产品,培育甘肃 道地药材名优品牌。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编制道地 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 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促进 规范化和规 模化生产。 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 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 药、化 肥等农业投入 品。 第二十二条 中药 材的种植养殖、采集、储藏、初加工、 — 7 — 包装、仓储、运输和中药 饮片加工炮制等应当 符合有关技术规 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药 材采购(含中药饮片)渠道,规范中 药饮片炮制和中药制 剂的配制行为,保 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 剂 的质量。 禁止生产、经 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霉烂变 质的中药 材、中药 饮片;禁止滥用硫磺熏蒸、染色等违规方式 加工中药 材。 第二十三条 保护中药 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 艺,支持应 用传统工 艺炮制中药 饮片。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推 广应 用特色中药制 剂。 医疗机构 配制中药制 剂,应当依法 取得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 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 机构制 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 配制中药制 剂。医疗机构委 托 配制中药制 剂,应当 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医疗机构 配制的中药制 剂品种,应当依法 取得制剂批准文 号。仅应用传统工 艺配制的中药制 剂品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 备案的中药制 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 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报告。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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