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1987年3月1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0日甘 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 次修正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5年5月26日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7 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 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甘肃省应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五条 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 法》,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不足 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给予补助。 — 2 —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 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在县、乡两级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选举 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 由九至十三人组成,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六至八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人选由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六人。 — 3 —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 员会的职务。 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少数民族选民担 任,也可以由汉族选民担任。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 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 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 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选举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其人选 分别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决定,主要职责是办理选举工作 的具体事务,督促、指导、检查、落实选举各个阶段、各个环 节的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 — 4 —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联络组,作为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人选 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各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 组织工作。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上一级选举工作机构与 选区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协商 产生后,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学习、贯彻选举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二) 承办本选区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选民名单公 布和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 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协商 代表候选人; (四)协助选举委员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本选区代表候 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的 意见,公布 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组织投票选举; (六)根据选举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上级选举机构 交办的其他事 项。 — 5 — 第十四条 选区按照 便于召开会议、 讨论协商问题的原 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 推选正、副组 长,主持选民小 组会议。 第十五条 选举工作结 束后,选举机构自行 终止。有关选 举的各 种表册、印章、选票、会议记 录等全部 档案,由选举机 构分别 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 保存。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依照选举 法的规定确定。代表 总名额确定后,不 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 区划变动或者由于 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 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 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 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 6 — 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 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 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确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 报上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二十一条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 口居住分散的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 需另加百分之五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的 保安族、东乡族、 撒拉族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可 以少至本县其他 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的三分 之一。 第二十三条 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省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7 — 员会与驻地人民解放军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 所 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 口数,按照 每一代表 所 代表的 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 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 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 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 代表大会中,人 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 人。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选区划 分,要 便于选民 参加选举活动和选民的组织工作, 便于选民了 解代表和代表联 系选民, 便于选民 监督和罢免代表。选区的大 小,按照 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六条 选区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划分: (一)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农村可以 几个村民委 员会联 合划为一个选区,人 口少的乡或者人 口多的村民委员会 也可以单 独划分一个选区; 城镇一般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 划分选区,人 口多的生产单位、事 业单位、工作单位也可以单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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