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细则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细则〉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 重庆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细则〉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 重庆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部队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五年。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 2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在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
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应当依照选 举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代表的选举,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
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
法》的规定办理。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
照选举法和本细则进行。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 3 — 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和乡、 民族乡、 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应当设立选举指导机构,负责
办理选举事宜。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 民族乡、 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受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主持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 民族乡、 镇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
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 民族乡、 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至二人,委
员五至九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
会的职务。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 民族乡、 镇选举委员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部署、宣传、检 查、指导选举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
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 布选民名 单,印发
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 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 4 — (四) 确定选举日期;
(五) 了解核实并组织 介绍代表候选人的 情况,根据较多数
选民的 意见,确定和公 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 单;
(六)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七) 确定选举结 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 单,颁发代
表当选 证书;
(八)选举工作结 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
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 报告;
(九)法律规定的 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 及时公布选举工作机构人员名 单、选区划分、
选民名 单、 代表名额、 选举日期、 代表候选人名 单、 当选代表名 单
等选举信 息。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 民族乡、 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根据工作 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工作事 项。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
举委员会根据工作 需要,可在街道和较大的机关、 企业事业 等单
位设立选举工作指导 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 派出机构,负责指导
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 可设选举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本选区的
选举工作。 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 站,指导选民 小组工作。
乡、 民族乡、 镇选举委员会 可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 小组。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 民族乡、 镇的 换届选举工作
— 5 — 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 撤销。有关选举工作 后续事宜,分别
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 民族乡、 镇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 团依法处理。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三 百五十名,每二 万
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 能超过一千名。
(二)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 百四十名,每五
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三)乡、 民族乡、 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 千五
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 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 与按
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 相加,即为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
名额。
少数民族人 口较多或者人 口居住分 散的县、自治县、 乡、 民族
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 可以另加百分
之五。
— 6 —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 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确定;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 体
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 确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具体名额,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
则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 确定后,
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 变动或者重大工程 建设等原因造成
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细则的
规定重 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 新确定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
额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当在三十日内 将重新确定代
表名额的 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重 新确定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区县( 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 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 情况报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区县
(自治县)重 新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 所辖的下
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 口数,按照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 城
— 7 — 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 及保证各地区、 各民族、 各方 面都有适当
数量代表的 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 口
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当有代表一人。
各区县(自治县)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地区基
本名额数、 根据人 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和 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 体分配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决定。
区县(自治县)和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
具体分配办法,分别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乡、 民族乡、 镇选举委员会 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具 体情况
决定。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分配 给当地驻军的名额,
由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当地警 备区、 区
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 协商确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 民族乡、 镇的
法律法规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21-03-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1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