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7年2月17日湖北 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 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 则〉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5年11月30日湖 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 则〉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4年9 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 2 —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湖北省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 〈湖北省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的决定》 第四 次修正 根据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北省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的决定》第 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 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自治县(以下简称县)、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 事。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 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 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第五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政府领导的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驻鄂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4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地方选举。   少数民族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 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县级财 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设立 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 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负责人组成,由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 5 —应当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县级的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 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 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 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宣 传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组 织各项选举活动;   (二)划分选区,分 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 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印 发选民 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 同意见的 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 确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基本 情 况,了解核实并组织 介绍代表候选人的 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 的意见, 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 投票选举;   (七) 确定选举结 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6 —  (八)负责选举经费的 管理和使用;   (九) 审定选举工作 情况报告,向上一级 报告选举工作 情 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 及时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 名单及基本情况、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 信息。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设立选举工作 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 派出机构,负责若干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可以设立选举工作 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 举工作 小组组长、副组 长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 小组,由选民推选组 长、副组 长,负责 组织选民参加选举 活动。   第十二条 选举工作结 束后,选举机构自行 终止。有关选举 工作的 文档资料,分别 移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 乡镇归档管理。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 百四十 名,每五千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人口 超过一百五十五 万的,— 7 —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 足五万的,代表总名 额可以少于一 百四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 每一千五 百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一百六十 名;人口不 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本 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 额基数 与按人口数 增加的代表数 相加,即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总名额。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十三 条的规定 确定,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十三 条的规定 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经 确定后, 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 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 原因 造成人口较大 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依法 重新 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 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 情况报全国人民— 8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 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 按照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 城乡人口 数相同的原则,以 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 面都有适当数量 代表的 要求进行分配。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 村 和散居少数民族 达到或者接近五百人的,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 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 自治县、 乡、 民族 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 另加百 分之五。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 配到选区, 按选区进行选举。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 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 相 等。   选区的大 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八条 选区的划分应当 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 便于选 民参加选举 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 便于代表 联系选民、履行代 表职责和接受选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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