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2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8 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正  2020年12月20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2021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常务委员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规范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 , 提高议事效率,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 方略,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生态强边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 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 监督 、 决定、任免等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 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尊 崇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和人民群众,带头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形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证时间和精力参加常务委员会 会议等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和藏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 在双月举行,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 议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 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 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临 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 主任请假并得到 批准。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应当将每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在常务委员 会公报 上公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拟 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 议程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 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的七日前, 将会议日期、 地 点等事项,通 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和列席人员; 将会议材料,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 列席人 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 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 列人员列席会议 :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 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 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 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 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负责人,各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或者副主任 ;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 要时,邀请的有关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镇(街道)人大主席 团主 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市人民政府 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 要时,可以 邀请公民 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旁听会议人员 名单由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 提出。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 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审议,或者 先委托常委会有关机 构初步审查,提出 意见,再决 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 长、 市监 察委员会主任、 市中级人民法 院院长、 市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市监 察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 院、 市人民 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 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审议,或者 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初步审查,提出 意 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 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 说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委托有关 专门委 员会、 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拟订有关议案 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 会议作 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和藏文 书面提出,同时报 送该议案的 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 性法规议案、重大事项 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 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 十五日 前提出。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 关、 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 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 应当在会议召开的 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 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 派 人到会作 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成员作 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办事 机构负责人作 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 负责人作 说明,也可以委托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作 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 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 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 衔 人作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 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 说明后,由分组会议、 联组会 议或者全体会议 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 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 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上对议案作 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 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 交付表决前,提案人 要求撤回的,应当 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 意,并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该议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 性法规案, 列入常务委 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 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 后再交付表决;各方 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 面 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交付表 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 性法规案的程序,依照 《拉萨市制定地方 性法规条例》的规定 进行。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 性法规议案时, 认为法规案在立法的必 要性和可行 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有 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可以提出 搁置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后进行表决。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立法的必 要性和可行 性问题得到 解决 的,可以由有关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 上 联名提出议案或者 书面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 继续审议, 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直接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 继续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 对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 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三个月 内进行审议。 特殊情况可以由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延期审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 讨论、 决定。 紧急情况可以 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 备案。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 未通 过的,提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 确需作出决议、 决定的,可以重新 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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