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第三十七号(总第20期) 2021年6月8日 目 录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六号 (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1)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七号 (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 条例》的决定 (8)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8)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八号 (1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 (17)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18)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九号· ·(2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 再生水利用条例》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 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再生水利用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宁 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 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排水和再生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利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 第三章排水管理 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第四章‧再生水利用 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七章法律责任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八章附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 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排 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维 护及其相关监督保障活动。 -8 - 第三条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部门加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宣 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系统规划、配套建设、 传,普及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知识,提 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意识和水 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雨水资源化利用 环境保护意识。 能力和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鼓励开展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海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 当将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 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排水和再 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 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投入。 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 的能力。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排 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 第七条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 解决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的重大 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问题。联席会议的召集及日常工作由排水 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 主管部门承担。 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 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 自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 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 用工作。 门备案。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和再 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 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 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 查同意后,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批。 理工作。 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主管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 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 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划,并与城市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 绿地、水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专项规 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 划相衔接。 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 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与实施方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 案应当包括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目标与标 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污水、污泥处理 第六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处置和再生利用要求;排涝和内涝防治措 -9 - 施;公共排水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模、 控制指标纳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布局、管线位置、建设期限和时序、建设 第十条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 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当按照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海绵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 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排水 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排水和再生水利 设施和海绵设施。排水设施和海绵设施应 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中公共排水和再生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水利用设施用地的空间落实。 投入使用;排水设施和海绵设施未经工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 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 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 得投入使用。 水与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期限 建设工程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自然 和时序,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 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设计审查时, 划并组织实施。 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和再生 现有公共排水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排水 水利用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征求排水主 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要求的,市和 管部门意见。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排水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排水设 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 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排水 施。 管网竣工验收前,通过影像检测等方式对 老旧小区排水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排水 排水管网进行检测,确保排水管网符合质 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要求的,市和 量验收标准。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 市和区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相关排水设施改造工作列入老旧小区改造 门应当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对地下排水和再 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水利用管网进行跟踪测绘、竣工测绘等, 第九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 并将测绘成果纳入本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 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 系统。 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 第十二条建设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 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 水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本级人民政 保证其承载力、稳定性、防沉降等性能符 府批准。 合相关要求。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及相关 检查井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 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 功能,并满足结构强度要求。排水管道雨 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 水口应当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垃圾拦截功 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 能,并在满足防汛要求的前提下,加装过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 滤装置。 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 - 10 - 第三章排水管理 标准;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应当在污水排放口与公共排水管网连接处 第十三条除经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批 设置检查井、闸门等设施。 准排放外,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 汽车修理和清洗、洗浴洗涤、美容美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 发、酒店、加油站、垃圾中转站、施工场 共排水设施,其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排水技 地、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 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禁止将未经污水处 规范,配建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沉泥 理设施处理的各类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环 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 境。 施,并定期清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排放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雨水、 位应当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 污水混排。 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水质监测设备,并与 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 生态环境部门、排水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测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 系统连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排放标准。 制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设 出水水质、水量等相关信息应当定期向社 施改造。 会公布。 工业园区等易污染重点区域和其他有 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 条件的区域应当按照污水防治要求,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协同处理处置 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 方案;需要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 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 应当同步建设。鼓励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根 治。 据需要配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新建居住建筑中的阳台和易产生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 的露台,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现 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分类处置, 有居住建筑中的阳台和易产生污水的露台 并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 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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