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3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 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四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 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 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和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 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照本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执法联动 机制,制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政策,支持采用新 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依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 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第四条 市、 县(市、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 举; (三)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 管理工作; (五)推进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八)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 公安、 民政、 司法行政、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 划、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 管理、人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 监督 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运行,统 筹协调 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 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 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4可以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 式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物业 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设立 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协 助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建立人民调 解、 行业调 解、 行政调 解、 司法 调解等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 纠纷多元调处、化 解机制,加 强纠纷源头治理。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完 善物业管理 纠纷处理机制,协调 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 的矛盾纠纷。 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 议事协调机制, 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问题。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 落实上级政府依法采 取的各项应急 措施,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 级别的应对工作,并 给予物资和资 金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人民政府依法采 取的应急处 置 措施和其他管理 措施,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 导下, 积极配合社区 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 落实应急 预案和各项应急 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 以配合。5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制 定物业服务规范,推动物业服务 标准化建设,开展物业服 务从业人员培训,发 布物业服务市场信息,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 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综合 考虑建设用地 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 筑物规 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 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 原则。 规划为城市道 路、城市公共 绿地、城市 河道等公共区域 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所 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划 分,并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一 般根据建设用地 宗地范围划定;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 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 可以划定为 不同的物业管 理区域; 两宗以上相邻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 用房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在审查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时, 应当征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 房配置的意见。6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 日内, 向物业所 在地物业主管部门 书面申请核定物业管理 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通过政务信息共 享方式获取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总平 面图和 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等相关资 料,核定物业 管理区域并 书面告知建设 单位。 新建物业 出售时,建设 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四 至范围及附图在买卖合同中 明示。 第十二条 相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 经各自区域的 业主大会同 意后可以依法合并为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确定为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 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 无法独立分割的,不得划定 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 会的决定,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物业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居民委员会, 结合物业管理实际 需要,确定调整方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对物业配套设施设备 不全的老旧住宅物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改造, 明确物业管 理的相关内 容,建立物业管理机制。 老旧住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物业管理区域。7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 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物业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居民 委员会,指导和协助业主 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组, 筹备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 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 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 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 首套房屋 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 售并交付使用的建 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 筑面积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 (三) 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 , 先期开发部 分符合前两项规定条 件之一的。 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 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组 成。筹备组人 数一般为五人 至十五人的 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的人 数不低于筹备组人 数 的百分之五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筹备经费由建设 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及 时通知 建设单位,建设 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业主大会 筹备组报送下列文件资料:8(一)房屋及建 筑物面积清册; (二)业主 名册; (三)建 筑竣工总平 面图; (四)共用设施设备 清单;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 置资料; (六)其他有关的 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 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 成员; (四)选聘和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 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 (八)改 变共有部 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 分从事经 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利的其他 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 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 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 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 决。决定 前款第六项 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 决专有部 分 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且参与表 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 业主同 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 决专有部 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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