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的补充规定 (1991年11月2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1年 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 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少数民族 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 1 —第三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家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 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 第四条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丧偶妇女再行婚 嫁,任何人都不得阻挠。禁止强迫丧偶妇女转房。丧偶妇女有 权依法处理属于其本人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 八周岁。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 。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   第七条 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应当受到 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 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结婚、离婚、复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自治 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 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 律效力。 未到法定婚龄缔结的婚姻无效。 第九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礼仪从简。 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传统的嫁娶仪式,在不违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和本规定的前提下 , 应予尊重。 — 2 —  第十条 本规定未作补充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 >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婚姻案件和纠纷 所作的处理,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本规定 适用于自治县内的彝族、其他少数民族 以及与少数民族结婚的 汉族。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2年9月26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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