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办法 (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1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第六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 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社会监督相 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 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 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实施本办法.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省、市、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遵守 本办法,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 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 的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对没有 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提 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身心健康、人身和财 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 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 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 证明、使用说明和售后服务等信息;有权要求经 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费用、标准、形式、检验 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2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 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时,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 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 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 使其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 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的消费者组织,依法开展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 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权益争议处理方式等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 的失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与经营者共 同制定的行业规则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提出 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 量、价格、计量及其经营作风等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 其他组织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有权依法 向新闻媒体反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五条 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 任等做出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履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 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 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对经营者义务的要求 高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 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且对经营者义务的要求低于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 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对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陈述和欺骗性的 演示、劝说等消费诱导活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 费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 置标明其真实名称,悬挂行政许可证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 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 施或者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经营惊险娱乐项目的,还应当制定应急措 施和救护方案. 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护等过错, 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销售或者服务 前,向消费者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方 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办法.经营惊险娱乐项目 的,还应当告知消费者惊险娱乐项目存在的危险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2因素、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 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还应当立即告知消费 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对 已经提供的服务,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 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修理、 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 服务费用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前款所称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是指: (一)自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十 日内不作答复或者承诺履行义务之日起五日内仍 不履行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对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予以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 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的; (三)接到有关机关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要求处理消费者投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不作 答复的; (四)不履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 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 条件提供的商品、奖品,以及为促销所提供的赠 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并承担修理、 更换、重作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 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 票、收据、购物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物凭证 或者服务单据;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按照与消 费者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消费者由此 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 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擅自增加项目或者 提高标准,消费者不认同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 增加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变更、减 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原 约定履行,确实无法履行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 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 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 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 责任;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 合同基本义务;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 责任;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限制消费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提起 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七)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 偿的权利; (八)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 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2(九)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 经营风险责任; (十)规定消费者不得拒绝履行经营者可以 擅自提价的内容,但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变 化的除外; (十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 释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 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 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 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二十八条 下列合同的格式条款有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督处理 的职责: (一)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住宅装修合同; (四)旅游合同; (五)供水、供电、供气和影视收视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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