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2月8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 、 促进和保障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 遵循以人为本、 系统推进、 教育优先、 奖惩并举的原则,构建 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民主协商、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 障、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 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 育和引导,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者、 先进模范 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 用。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传播媒介应当刊 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 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投诉和 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 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 “江门市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 及时处 理,并将处 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 馈。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 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积 极参与社会公德、 职 业道德、 家庭美德、 个人 品德建设,自 觉 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 医疗机构、 金融机构、 景区 管理机构、公共 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 服务标准,明 示办事流 程,公 开服务承诺,落实 便民措施,提 供便捷高效、文明 礼 貌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 执法,着装规范、 仪容整洁、语 言文明。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华侨权益保 护法律法规,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 交往,自觉传承和弘扬侨乡 优秀传统文 化,展现侨乡文明 风貌。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 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文明 如厕,便后及时冲洗。 (三) 减少垃圾产生,按规定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 养成良好的个人 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 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 罩。 (五)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 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 配合相关 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 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 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一) 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衣着整洁。 (二)等 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 共场所经营 管理单位设 置的文明引导 标识。 (三) 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 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四) 开展娱乐、 健身、 宣传、 庆典、 营销等活动时,应 当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有关规定,不 得影响他人正常生 活。 (五) 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有序疏散。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车辆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 得随 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得有使用移动终端 设备上网、 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二) 驾驶车辆应当主动 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车辆; 低速通过积 水路段;行经人行 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 (三) 驾驶车辆遇到停车排队 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应当互相礼让、依次 交替通行。 (四) 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 佩戴头 盔,汽车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 使用安全带。 (五) 非机动车横过机动 车道时,骑乘人应当 下车推 行通过,不 得违反规定 载人、载物。 (六)机动 车应当依照 标识方向停放在规定 地点,不 得占用人行道、 盲道、消防通道、 残疾人专用车位等。 (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 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 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机动 车驾驶人及乘 车人下车时,避免影响他人。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 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 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抢座、占座; 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得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十)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 走人行横道 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 交通信号灯的人行 横道,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 横道的路 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 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 确认安 全后通过;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 子设备。 (十一)不 得阻碍或者以设 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 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十二) 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共享出行工具 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 车辆停放的管理责 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 户停车行为, 及时清理违规停放、 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第十五条 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不得损坏绿地。 (二)保 护水体环境,不得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水体 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三)保 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 露天烧烤;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土方作业扬尘, 密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四) 爱护野生动物,不 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 用野生动物。 (五) 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社区和 谐方面,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遵 守社区居民公约、 管理规约, 配合社区工作者 、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 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 爱护公用设施设 备。 (三)不 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 装修、装饰作业应当控制作业时间, 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 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边居民 正常生活。 (五) 爱护消防设施、 无障碍设施,保持 消防通道、 无 障碍通道和 其他公共通道 畅通;不得在公共通道、 楼梯间、 屋顶、架空层等公共 空间堆放物品。 (六)在指定位置为电动 车充电。 (七)不得在阳台外、窗外悬挂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八)浇花、晾晒衣物以及空调向室外排水等避免干扰 他人。 (九)不得在公共 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 施影响城市容貌。(十)不 得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十一) 其他维护社区和 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文明观 赏方面,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遵 守相关制度和 礼仪规范, 爱护场馆设施,保 持场馆清洁。 (二)遵 守场馆关于拍照、录 音、录像以及闪光灯使用 的规定。 (三)观 看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 教 练员、 裁判员、演职人员和 其他观众,文明观 演、助威。 (四) 其他应当遵 守的文明观 赏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 ,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 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 守各项诊疗服务 制度。 (二) 医务人员应当遵 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 及医学 伦理规范。 (三)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 途径处理医疗纠 纷。 (四) 其他维护医疗秩序 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网络电 信文明方面,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一)以发 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参与网络 活动时 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 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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