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气 候 资 源 保 护 和 利 用 条 例 (2020 年12月23 日 温 州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21年3月 26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 风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太阳 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三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生态规律,遵 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 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 -1- 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 、 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 利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气象知识宣传、气象设 施巡查、气候资源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发挥国家气候标志评价作用,推动当地气候资源保护和气候资源 优势利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基本知识、气候风 险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挖掘与气 候相关的历史和文化。 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所在 周为气候资源宣传 周。 第八条 鼓励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科学技 术研究,应用 现代信息技 术提升科研能 力,促进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领域的产 品研发、信息 服务和应用 示范,推动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阳辐射、风 、  -2-热量、云水、负 氧离子、温室气体等气象 探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 划、合理 布局和科学建设, 提高气候资源及其变化的 监测能力。 第十条 气象探测活动所 获得的气象 探测资料,应当 按照国 家规定向国家 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 汇交。气象 台站以外的单位和 个人汇交气象 探测资料,可以通过 探测地气象主管机构 汇交。 鼓励从事气象 探测的单位和个人向气象主管机构 提供前款规 定之外的其他气象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科技、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 门在行政 监督管理过 程中发现有关活动可能需 要气象探测的,应 当及时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气象主管机 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 游等部门 开展气候资源调查, 并依据调查结 果对气候资源的可利 用性进行评 估,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 气候资源区划应当 包括气候资源的分 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 标、区划结 果、区划气候资源优势和 问题以及相应的对 策措施等 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利用气候资源区划 成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通风 廊道 布局和控制要求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 空气污染物扩散气 象条件,科学 布局、优化应用通风 廊道,促进城市 空气流动,缓 -3- 解大气污染和热岛效应。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等部门 开展城市通风 廊道研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组织开展城市热 岛效应评 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 电力等部门应当 予以 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城市热 岛效应评 估结果, 采取应对热 岛效应的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 同自然资 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定 期开展三垟湿地、珊溪水 库等气候效应评 估,提出保护局地气候资源、应对气候风险的 具 体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 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 点建设工 程、重大区 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 开发利用 项目 进行气候可行 性论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 土空间规划编制、发展改革主 管部门在 前款所列项目立项中,应当统筹 考虑气候可行 性论证结 论,合理 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 免和减少规划、建设 项目受气象 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或者可能对 局地气候产生的 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 园区)和其他有条 件的区域推行区域  -4-气候可行 性论证,由市人民政府 组织对该区域内的气候可行 性论 证开展区域评 估,区域内 符合条件的建设 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组织 气候可行 性论证。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综合利用气候资 源调查、区划成 果,发挥当地农业气候资源优势,发展 特色农业。 鼓励瓯柑、杨梅、茶叶等农产 品生产经 营者申请农产品气候 品质认证,打造区域品牌。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开展规 模化引种或者调整种植制度前,应当 组织开展气候适 宜性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提供气象信息 服务和技 术支持。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会 同文化旅游、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 布气候旅游指 引、气候 康养指数等信息。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综合利用气候资源 调查成 果,鼓励、 引导有关经 营主体合理利用天气 景观、气候环 境、人文气象等资源,发展 特色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 综合利 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 果,统筹规划 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 的合理利用, 引导科学建设太阳能 光伏发电场,稳妥推进海上风 力发电等风能利用 项目。 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科学有 序进行, 开发利用 的范围和强 度应当避 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 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 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 光伏 -5- 发电等太阳能利用 系统。 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结合太阳能利用的实际需 要,按照有关 建筑技术规范,为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抗旱蓄水、 森林防火、生态 修复、防灾减灾等需要,领导、协调气象主管机 构等部门适 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支持人工影响天气能 力建 设、运行和作业保 障,提高云水资源利用能 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 台风 等对本市影响 严重的气象 灾害的气候 特征分析和气候预 测研究, 发布台风、雨涝、干旱、高温、低温冰冻等气候指数, 开展气候 风险区划。 气候风险区划成 果应当包含当地台风、暴雨、干旱、高温、 低温、雷电、大风等气象 灾害的发生 频率、时空分布规律、风险 等级及其风险变化趋势等内 容。 市政、交通、能源、 电力、水利等设施以及其他建(构) 筑 物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及个人应当结合气象数据, 按照有关技 术标 准科学设 置设施以及其他建(构) 筑物,增强防御气候风险的能 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每年第一季度 公开发布当地上一年度的气候公 报。气候公 报应当包括当地基本 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 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 容。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气候公 报的编制。  -6-第二十四条 鼓励、 支持保险机构 开发巨灾保险、政 策性农 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 品和服务,提升社会灾 害救助能力。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为保 险机构 开发农产 品气象指数保险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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