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29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李庄古镇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
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 、
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李庄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李庄古镇的保护范围由《四川李庄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规划》确定,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等区域。
第四条 李庄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
— 1 —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李庄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
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李庄古镇保护工作。
翠屏区人民政府负责李庄古镇保护的具体工作。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翠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李庄
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李庄古镇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李庄古镇保护联席会议
制度,研究解决李庄古镇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李
庄古镇保护利用。
第七条 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李庄古镇保护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
李庄古镇保护。投资或者捐赠所得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李庄古镇的义务,并有
权对破坏李庄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对在李庄古镇保护工作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或者奖励。
— 2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李庄古镇保护
规划,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翠屏区人民政府做好李庄
古镇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
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 送审批。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 施。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拆除等建设活
动,应当 符合保护规划 要求,并依法 办理审批 手续。
相关部门在审批 前,应当 征求文物主管部门和李庄古镇景
区管理机构的意 见。
第十三条 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 内,除实施李庄古镇保护
规划项 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
行新建、扩建活动。
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应当与古镇历
— 3 —史风貌相协调。
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 内传统街巷应当沿用原有名 称,原有
空间尺度不得改 变。
第十四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
构制定李庄古镇建设控制区建设项 目负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实 施。
李庄古镇建设控制区 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构) 筑物,
应当合理控制建设用 地容积率,在色彩、体量、高度等方 面与
古镇历史 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
多层、高层建(构) 筑物和破坏历史 风貌的建(构) 筑物,应
当依法有 计划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
构制定李庄古镇修 缮规范,对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建(构) 筑
物的形态、色彩、体量、高度、结构、 材质、施工工艺等作出
规定。
制定修 缮规范应当 广泛征求专家、社会公 众的意见。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的修缮活动应当 符合保护规划和修 缮
规范。
第十七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历史建 筑的所有权人、 使
— 4 —用人,应当合理 使用历史建 筑,承担日常保护或者修 缮义务。
国家所有的历史建 筑、传统 风貌建筑,由李庄古镇景区管
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负责修 缮和维护。
非国家所有的历史建 筑、传统 风貌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
修缮和维护,翠屏区人民政府可 以给予资金 补助或者引导社会
资金参与维修。历史建 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 缮维
护能力的,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 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
筑的结构或者 使用性质的,应当经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会同
自然资源规划、文物 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 办理相关 手续。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李庄古镇保护对 象主要包括:
(一)李庄古镇 及其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 风貌,与天景山
桂轮山之间的农田景观和视线通廊,与长江自然水系相融共依
的城址环境和山水格局;
(二)席 子巷、羊街等明清建筑风格、街道布局、空间尺
度;
(三) 旋螺殿、中国 营造学社旧址、禹王宫、中央研究院
— 5 —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以及已登记的不可 移动文物、历史建 筑;
(四)李庄 糖厂、粮站、供销社等具有 时代性和代表性的
工业遗存、近现代建(构) 筑物;
(五)李庄 草龙舞、牛儿灯、白肉烹饪技艺、白酒酿造技
艺、白糕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
(六)李庄 抗战文化、 长江文化、 移民文化等文化资 源;
(七)其他需 要保护的对 象。
第十九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李庄古镇保护名 录
(以下简称“保护名 录”),对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的保护对
象实行分 类保护、动 态管理。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对列入保护名 录的保护对 象建立保护 档案,设 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损毁或者擅自设 置、移动、遮挡、污
损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
构组织相关部门定 期普查李庄古镇历史文化资 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 现具有保护 价值对象的,可 以向
相关部门提出将其 列入保护名 录的建议。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 及时将具有保护 价值的历史文化资 源
列入保护名 录。
— 6 —第二十一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应
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保护规划 要求,
结合实际需 求,制定保护名 录的管理制度和保护对 象的具体保
护措施,公告 施行。
第二十二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
按照保护规划,控制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 居民和游客数量。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改善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的水、
电、气、交通、通 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
机构制定 风貌整治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 治。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遮雨棚、遮阳棚、太阳能板、水箱、
安全栏网、空调等设 施设备, 以及店铺招牌、旗幌、门面装修、
室外灯具款式和照 明光色等,应当与李庄古镇 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的供排水管线、雨污分
流管道、电力线路、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及通讯网络等管网应
当逐步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 内新建或者改 造上述管网,应当与 道路
修建统一规划统筹实 施。
第二十五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李庄古镇 道路
交通设施,优化 路网结构,鼓励公共 交通。
— 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古镇保护、 道路施工、游
客流量等实际 情况,经公 开征求意见后,依法适 时对机动 车、
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 措施,设定 临时停车区域,
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李庄古镇 消防救援
专职队伍,按照规定配备 消防救援装备器材,完善公共消防救
援设施。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应当 督促李庄古
镇保护范围 内的单位、个人,按照 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及
时整改火灾隐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不得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 防火间距。
第二十七条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 防汛减灾工作,保 证其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组织参与
防汛抗洪防灾减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李庄 段长江水域、
岸线保护和 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合理 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 观、
休闲休憩等设施,保护 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
自然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严禁非
— 8 —
法律法规 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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