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2021年2月5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 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以 第一章总则 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规范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 第三章促进发展 务对象,在家庭成员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场所 第四章法律责任 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 第五章 附则 活需求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第一章总则 强对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家政服务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 门协调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家政服务业 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 高质量发展。 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 48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管理和 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 促进工作。 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其订立服 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 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参加 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社会保险。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大数据 第八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消 发展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 费者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或者家政服务中介 务业管理和促进相关工作。 合同。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 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家政 团体协助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 服务中介机构达成合意的,应当依法订立家政 第五条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 服务合同;通过其他途径达成合意的,鼓励以 励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入家政服务行业 书面形式订立家政服务合同。 组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公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 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鼓励使用示范文本 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 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服务 第九条家政服务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质量。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 (一)核实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 范指引和服务价格指引。 (二)按照规定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人 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 第二章规范服务 历、服务技能等信息; (三)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是指 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信息; 依法设立,从事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等 (四)接受并协调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 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服务人员的投诉; 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构。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 员工作档案;建立家政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置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 定期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并承担费用。 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鼓励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心理状况筛查和心理咨 家政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 询辅导。 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 第十条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建 照信息或者证照信息链接标识。公示的证照信 立的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一)个人身份信息; 第七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 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 会保险费。 (四)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本人有无违法 - 49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等查询结 (一)馒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 果信息; 政服务消费者; (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家政服务合 (二)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 同、中介合同等; 擅自处置家政服务消费者的财物; (六)家政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 (三)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情况;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七)参加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 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息;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消费者应当尊重家政 (八)建立工作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家政服务人员信息依 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 法提供便利。 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的权利,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馒骂、侮辱、谤、虐待、殿打家 (一)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政服务人员; 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 (二)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 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 (三)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 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 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务; 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出 第十二条家政服务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示家政服务码,并进行核实。 (一)主动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 第十五条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 务消费者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 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隐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 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 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罪前科等信息; 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二)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方便家政服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 务消费者查询; 消费者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他人 (三)按照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参加体检; 隐私和秘密。 (四)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遵守职业规范;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证件。 直接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建立家政服务关系 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在家政服务管理平 第三章促进发展 台上录人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 服务技能等信息。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 第十三条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 - 50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录人的信息以及服务评 或者预留家政服务网点设施、场地; 价等内容,并依法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 (二)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 共享数据,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并可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为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 以给予减免租赁费用; 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由家政服务人 (三)服务网点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 员领取。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和家政服务码的管 价格; 理规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商务 (四)其他相关鼓励措施。 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教育等部门应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当将家政服务纳人职业教育计划;人力资源和 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 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人职业培训 息予以保护。 计划,并建立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教 第十七条约定的家政服务履行完毕或者 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会同红十 终止后,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家政服务管理 字会,将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家政服 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务有关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 支持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 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和连锁 关专业和实习实训课程。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开 发展。 展家政服务类职业教育,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 服务机构。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组 的发展: 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服务技能、法律知识、职 (一)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 业道德、安全规范、卫生健康、礼仪礼节、应 (二)优先支持建设职工集体宿舍或者提 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等培训;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供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 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信息 (三)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其他法定 和便利。 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 (四)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 补贴; 赛。 (五)支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金 引导家政服务机构优先招用、指派、介绍 融机构加大金融和保险扶持力度,降低融资及 经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 参保成本; 力考核并取得证书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其他相关促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 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务机构和从 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家政服务机构 业人员评先评优机制,对诚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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