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2020年12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五章 科技经费和科技金融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区域与国际合作 第九章 创新环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共建粤港澳 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推进 现代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市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 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 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国家战 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改革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完善区域创 新体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 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促 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 制。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 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 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 审计、 卫生健康、 国有资产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 住房 和城乡建设、 税务、 商务、 金融、 知识产权等部门和 本市司法 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 机制,加强政策的协调审查,增强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政策 的连贯性和协同性,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促进科技创新措施有效落实。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 源对接,建立健全 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 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 市、 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章 程的要求,积极 参与市、区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规划的 编制,向市、区人 民政府 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科技创新动 态分析报告 和政策建议,在促进学术 交流、推进学科建设、 普及科学技 术、培养专门人才、 开展咨询服务、 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 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 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条 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 盟、基金 会、企业等组织和 个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 参与科技创新政策制定、规划 编制、技术 标准制 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 普及等; (二)为科技创新活动提 供资金支持 ; (三)通过设立科学技术 奖等方式对科技创新进行 奖 励; (四)提 供信息、 中 介、 研发 平台、 知识产权促进与保 护 等科技 服务;(五) 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活动。 第九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优化科技研发和产业的 空间 布局,支持科技产业 园区、战略性新 兴产业基地、 高新技术 产业化基地等 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广州国家 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建成世界一 流高科技园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以中新广州知识城和 南沙科学城为 极点,规划建设 链接全市科技创新关 键节点的科技创新 轴 完善沿 线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和生活 配套,集聚国家一 流人 才资源、 科技基础设施、 高等院校、 科研机 构和科技创新企业 ; 支持广州人工 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 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示范区;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 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 ;支持广州科学城建 设成为国家一 流的智造中心;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成为粤 港澳大湾区 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 要承载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 教育、 卫生健康、 农业农村、 工业和 信息化等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开展对新 兴 技术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 伦理风险和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 构、企业等主体 及其科技人员 开展涉 及生命健康、人工 智能等方面研究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 伦理、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 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报告本市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执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使用、科技创新成果的产 出和转化、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 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 期开展对科技创新 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 构、企业、社会组织 以 及科技人员 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 原始创新 能力, 优化学科 布局和研发 布局,推进学科 交叉融合,自 由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发现和 开拓新的知识领域,完善 共性基础技术 供给体系,增强本市科技创新策源地 功能。 支持企业 独立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 构等共建研发 机构和联合实 验室,开展面向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 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 究经费持 续稳定的财政 投入保障机制, 逐步提高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在市科技创新发展 专项资金中的 比重,财 政资金重 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 公益、重大关 键共性技术的 研究、 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 或者与国家、 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资 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培养科技人才,增强 原始创新能力和关 键核心 技术供给能力。 第十五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布局建设重大 科技基础设施,保障设施的 正常运行,承接设施 衍生技术 的开发与应用,发挥设施对科技资源的 集聚与辐射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一代 移动通信技术、人工 智 能、 工业 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智能交通、云计算、 超算、智慧能源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民办高等学校、 民办科研机 构、 民营企业建设 或者参与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新 型基础 设施,根据实际 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技创新 平台建 设与发展,加大对核心科技创新 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 积 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 平台落地本市,将 符合条件的科 技创新 平台优先列入年度重 点项目建设计划。 市、 区人民政府在用地保障、 财政资金、 人才 引进、出入 境管理、 注册登记、 信息 服务、 成果转化、 运营管理自主权、 生 活配套设施建设等 方面,对在本市设立的 下列科技创新 平 台的建设与发展 给予支持: (一)科技基础条 件平台、 国家实 验室、 省实 验室、 国家 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 产业创新中心、 工 程研究中心、 制造业创新中心、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 平台;(二)与境内 外高等学校、科研机 构、行业 龙头企业共 建的联合研究 院; (三)境内 外顶尖实验室、 研究 所、高等学校、跨国公司 在本市设立的 高水平研究院、科学实 验室和研发中心 ; (四) 其他具有本市 优势和特色的科学研究创新 平台。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 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 捐赠 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 或者社会组织用 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 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 关规定 参照出资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完善 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 用深 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形成研究 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 展贯通融合的 机制,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 。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创新中发 挥组织、 协调、 引导 作用,支持技术创新 平台建设和企业 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九条 坚持围 绕产业链的核心环 节和城市建设 服务 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工 智能、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 生物 医药、脑科学与 类脑研究、 新能源、 新 材料等关键领域核心技 术开发,积极参与国家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 程,加强 科学探索和技术 攻关,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 引领技术、现代工 程技术、 颠覆性技术创新, 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 。 第二十条 对于 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技 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 组织关 键核心技术 攻关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资 金扶持、用地保障、 公共服务采购等方式支持新 型研发机 构 的发展,完善 多元化投资机制。 新型研发机 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现代化、 运行机 制市场化、用人机制 灵活的法人 治理结构,聚焦科学研究、 技术创新和研发 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强化 协同创新,促进各 类创新要素向企业 集聚,支持行业骨干 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与 高等学校、科研机 构以及其他 组织建立联合研究 开发机构、技术转 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 联盟等各类产学研平台,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 项目, 合作开展产业关 键共性技术 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企业单 独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 构申报本市科 技计划 项目;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 景的科技计划 项目,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优先立项。 企业申报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 构申报国家或者省 级重大科技 项目获准立项、组织单位有 明确资金配套要求和 配套比例的,市 或者区财政部门应当 按照配套要求或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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