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 (1989年3月1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批准 根据 2021 年1月27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 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 编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得强迫丧偶 妇女转房。 — 1 — 第四条 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彝族公 民和其他民族公民依法通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阻挠或歧视。 第五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 族传统的嫁娶仪式 ,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 八周岁。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未变通或补充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县内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 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汉族公民。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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