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变通规定 (1989年3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1年1月1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 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 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规定,结 合阿 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 定。 第二条 继承坚持男女权利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 致的原则。 — 1 —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 问题。 第三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允 许自然人所有的家传珍宝和宗教用品可视为遗产。 第四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 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少数民族 习惯继承。 第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 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本变通规定实施前形成的当地公认的 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予以承认,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父母与 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六条 出嫁女儿、上门女婿及另立门户的子女,对生父母 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 第七条 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 得干涉;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 第八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上门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 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 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 — 2 —起诉讼。 第十条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特殊继承关系,按照本变通规定 有关条款的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本变通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变通规定自 1990年1 月1 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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