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 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五章 质量监管 第六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州红枣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 兴,带动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红枣种植、加工、经营以 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红枣产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 绿色发展、 优质高效、 龙头企业带动、 品牌引领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生态效 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若羌、且末区域是自治州优势红枣产区,红枣树是 防风治沙的优质树种,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将红枣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枣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红枣产业发展协调和区域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红 枣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红枣产 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红枣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红枣产业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3督管理、 财政、 发展和改革、 水利、 商务、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红枣产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 红枣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协调、 监督作用,依法依规为红枣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红枣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将红枣作为营养优质的木本粮食,重点扶持优势红枣产区红枣 产业。 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红枣产业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 红枣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等相衔接。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红枣标准化种植 基地和产业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促进 红枣产业发展优 惠政策,并在资 金安排、土地 使用、供水供 电、 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红枣产业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引进 技术人才和经纪人。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4建立和 完善红枣产业发展风 险防范机制,加强风 险预测和风险 提示。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 生产加工水 平高、示范引领效 果显著的 龙头企业,推进红枣生产经营 专业化、 标准化、 规 模化、集约化。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开展成员培训、 农业生产 基础设施 建设、 农产品质量 认证、 优势产品品牌 培育、 市场营 销、技术推广 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 政府建设 专业市场、 贸易集散中心和 电子交易平台,完善仓储、 运输、质量 检测和信息管理等 配套服务。 支持红枣生产经营企业和 个人利用 互联网、 大数据、 区 块链 等现代 信息化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事项: (一)有机红枣规 模化种植、 标准化 基地认定和产品 认证; (二) 培育红枣新品种, 研发新产品、新 技术; (三)推 广应用生 物有机肥和移栽施肥、病虫防治、 枝条粉 碎清理等新 型机具装备; (四) 采取林牧结合型生态养 殖方式和种养结合 循环利用5模式,发展林下经济。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适合红枣产业发展的 金融产品 和服务,增加 对红枣产业 项目的信贷投入。 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 第十六条 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执行红枣标准化 种植、加工等 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十七条 红枣种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使用农药、肥料 等农业 投入品, 遵循科学、 安全、 高效的原则,防 止影响红枣品 质和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在红枣种植过 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按照农 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 剂量、 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 使用禁用的农 药; (三)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行为。 第十九条 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引导有机 红枣种植,划定有机红枣种植保护 范围,划定的保护 范围应当 向社会公示。6第二十条 红枣生产企业和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 种植管理 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红枣的品种、 数量、来源; (二) 肥料、 农药等农业 投入品的 名称、来源、 用法、 用量和 使用、停用日期; (三)有 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 情况。 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伪造种植管理 记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种植者进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良好农业规 范、地理标 志保护产品等 认证、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红枣企业和 个人按照相关 技术标准 从事红枣 贮藏、加工和 综合开发利用。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优势红枣产区实行产地保护, 稳定红枣种植 面 积,推行产地标 记管理,建立枣 园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禁止侵占或者损坏优势红枣产区红枣种植区域 内的基础设施。 因工程施工影响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 单位应当 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并在施工结 束时恢复原状。7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优势红枣产区红 枣种植区域内 排放、倾倒、堆置、处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剪除的病虫枝(皮)应当作 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六条 红枣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植 技术指导和农 药、 化肥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使用高 效生物有机肥和病虫害生物、物理以及其 他综合防控 技术。 第二十七条 红枣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枣种 苗生产、 检 疫、运输和 使用管理,规 范红枣优 良品种繁育、示范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红枣及其产品实行质量 安全可追溯制度,红枣 产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品 追溯与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 红枣产业有关部门应当 对红枣及其产品定 期抽 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 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红枣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红枣及其产品 综 合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 布相关信息,提供资 讯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红枣企业、行业协会制定高 于红枣 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8第六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红枣品牌建设实行政府引导、行业 指导、诚信 为本、质量优 良、企业主导的原则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 枣品牌发展、 推 介、 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 围绕发展红枣区域 公用品牌,加强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 培育红枣区域各级各 类子品牌,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红枣区域 公用品牌 所有者应当依法依规生产经 营。 红枣区域 公用品牌应当制定并 严格实施品牌 授权管理办法, 品牌授权管理办法应当 包含质量安全可追溯、 监督 检查等内容。 红枣区域 公用品牌 授权使用者应当 执行品牌 授权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若羌红枣 ”、 “且末红枣 ”等获得国家产地证明商标、 地理标 志产品和红枣区 域公用品牌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红枣交 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犯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 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商 标专用权; (二)在标 注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 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 红枣中 掺杂非本产区红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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