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 (2020年12月30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 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 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 与治理相结合、 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 、 — 1 —奖励与惩戒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应当构建政府组织、 部门负责、 社 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 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 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 区)精神 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 教育工作者、 先进模范人物、 社会公众人物 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 强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修养,参与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 2 —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倡导、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二)文明就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注重家风家教家训,树立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 和睦、勤俭持家、 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 (五)尊重 医务人员和 医学规律, 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依 法、有序、文明处理 医疗纠纷; (六)积极参加文明 城市创建、生态环境保护、 关爱 困难家 庭、助 残助老、助 学助医和其他社会公 益志愿服务活动; (七)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等; (八)在自 身能力范围内, 见义勇为,参加 抢险救灾救人; (九)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 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十)其他有 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九条 在公共 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 (一)维护公共 场所干净、整洁; — 3 —(二)在 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避开他人; (三)文明 如厕,及时 冲洗,自觉保持清洁卫生; (四)在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 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五) 患有传染病时,主动 配合相关检 验、隔离治疗等措 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方面的文明行为 规范。 第十条 在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 (一)遵守公共 礼仪,在公共 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 明; (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 礼让; (三) 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 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 场地、 设施、 设备,避免干扰 他人; (五)在 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 文化馆、 体育 馆、科技馆、 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 场所,遵守 场所管理规定、 秩序和礼仪规 范;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的文明行为 规范。 — 4 —第十一条 在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机动 车在通过 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斑马线时, 礼让、避让行人; (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 后上,主动为老、 幼、 病、 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维护 驾驶员安全驾驶; (三)爱护 互联网共享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 停放; (四) 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 水路段,防止积水溅污他人; (五) 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 停靠; (六)机动 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主动观 察车辆侧方 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七) 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 灯光和喇叭; (八)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 交通安全秩序方面的文明行为 规范。 第十二条 在文明 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 (一)尊重当 地风俗习惯; (二)遵守 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 古迹; — 5 —(四)爱护 景区景点公共设 施、花草树木,维护 景区环境;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文明 旅游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文明观 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 (一)观 看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时,尊重 运动员、 教 练员、 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 喝彩助威; (二)爱护 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 于拍照、录音、录像的 规定; (三) 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文明观 赏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 (一)弘扬 正能量,争做新时代好 网民; (二)文明 互动,理 性表达,不发表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的言论; (三) 拒绝网络暴力,保护个人 隐私; (四) 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尊重他人原 创版权,杜绝侵权行为;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 网络文明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 第十五条 在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 行为规范: (一)节 约水、电、气等公共 资源; — 6 —(二)爱护 园林绿化及其设 施,自觉遵守园林、 公园、广场 等公共 场所管理规定; (三)按 需点餐,餐 后主动打包,避免和杜绝浪费现象的 发生;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 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方面的文 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 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以 及其他 企业事业 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本 单位的特点,制定 文明行为公 约、守则。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 将文明行为规范 纳入村(居)民公 约、自治 章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与治理 第十七条 在公共 环境卫生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 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口香糖、果 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在 禁烟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建 筑物、 公共设 施设备上乱刻乱画、乱贴小广 告; — 7 —(四)在 城乡道路、 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 焚烧、抛撒丧葬 祭奠物品; (五)其他在公共 环境卫生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街道、 广场、 公园等公共 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 音 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在 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 噪声的方法 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其他在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 在社区 生活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装修作业 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 活环境; (二)在 楼道等公共区域 堆放杂物; (三)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 疏散通道; (四)其他在社区 生活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在文明 旅游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旅游设施; (二) 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三)其他在文明 旅游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机关、 企业事业 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和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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