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 ,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 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和顺古镇的规划 、建 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 第三条 和顺古镇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 规划、综合管理 、严格保护 、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和顺古镇实行分区保护 ,保护范围 划分为核心保护区 、建设控制区 、风貌协调区 。 核心保护区是指十字路社区村民委员会 、水 碓社区村民委员会所辖的主要居民区 ,包括大寨 子片区、和顺图书馆 、艾思奇故居 、张家坡、贾家 坝等区域 。 建设控制区是指十字路社区村民委员会 、水 碓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居 民区以及大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区 。 风貌协调区是指核心保护区 、建设控制区以 外的和顺镇管辖的其他区域 。 核心保护区 、建设控制区 、风貌协调区的具 体范围由腾冲市人民政府划定 、公布并设立统一 的标志牌 。 第五条 保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顺 古镇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和顺古镇的保护工作 。 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做好和顺古镇保护的有关工作 。 腾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和顺古镇保 护和管理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 、法规; (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保护详细规划和具 体管理措施 ; (三)维护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 (四)负责安全和卫生管理 ,维护社会秩序 ; (五)依法行使与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有关的 部分行政处罚权 ; (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顺古 镇的义务 ,有权对破坏和顺古镇的行为进行劝 阻、举报。 第八条 和顺古镇保护资金由政府投入 、风 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古镇内国有资产收益 、 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 ,专项用于和顺古镇 的保护和管理 。 鼓励单位 、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和顺古 镇保护基金 ,用于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九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和顺古 镇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和顺古镇保护 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30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 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2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和奖励。 每年10月30日为和顺古镇保护宣传日 。 第十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执 行和顺古镇保护规划 ,编制、修订和顺古镇保护 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保持 传统格局和风貌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 和顺古镇电力电信 、道路交通 、抗震防灾 、公 共消防、景区开发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 划,应当与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相 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 行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 第十一条 和顺古镇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 (一)和顺古镇传统格局 、历史风貌和空间尺 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 (二)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 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 ; (三)传统民居 、古牌坊、古石桥、古石刻、古 木刻、古月台、古洗衣亭 、古树名木 ; (四)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 、遗迹; (五)历史地名 、历史建筑名称 ;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 第十二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 社会公布和顺古镇建筑物 、构筑物维修规范 。制 定和顺古镇维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 意见,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 、使用人和物业管理 单位。 在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维护和修缮确定保 护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应当符合和 顺古镇保护规划和和顺古镇维修规范 ,不得影响 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 应当按照程序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顺古镇保护名录制度 ,定期对和顺古镇保护对象进 行普查登记 ,编制保护名录 ,并向社会公布 。 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 、历史建筑物 、历 史构筑物 、古树名木等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 标志。 第十四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和顺 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经营业态 ,制定并发布鼓励 、 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合理安排市场布局 ,重点 发展具有和顺文化旅游特色的产业 。 第十五条 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 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 置。 确因保护需要 ,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 范设置的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制 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和顺古镇保护区内居住和从事经营及其他 活动的单位 、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按 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和顺古镇消防安全保障方案配备消防设施 、器 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开展或者参加消防演练 。 第十六条 在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建 设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对不符合和顺古镇保护规划的建筑物 、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 ,所有权人 、使用人应当依法予 以改造或者拆除 。 第十七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 行新建、扩建活动 。实施和顺古镇保护详细规划 项目以及新建 、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除外 。 所有权人 、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确定保护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并承担日常维护 和修缮义务 。腾冲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资 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 第十八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的招牌 、 ——26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旗幌、门面装修 、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 当体现和顺古镇传统特色 ,与和顺古镇风貌相协 调。 第十九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实行机动 车辆准入制度 ,市政工程 、观光游览 、运送货物或 者施工等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 执行公务的公安 、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除 外。 驶入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机动车 、非 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 ,禁止在主干道 、巷 道、月台等非停车区域停放 。 第二十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游客数 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 ,应当采取措施控制 、 疏散,并即时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一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和顺古镇文化的研究 、保护和开发 ,鼓励单位和 个人在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 动: (一)传承、弘扬富有和顺地域特色的马帮文 化、侨乡文化 、名人文化 、抗战文化等 ; (二)设立纪念馆 、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 馆所; (三)开办传统手工作坊 ,制作、交易、收藏、 展示民间工艺产品 ; (四)开展传统娱乐 、民间艺术表演以及民族 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 (五)其他有利于和顺古镇保护和历史文化 传承、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在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 止下列行为 : (一)开垦、填埋、占用湿地 ,擅自改变湿地用 途; (二)擅自进行爆破 、取土、挖沙、采石、围填 水面;(三)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 、 广告、招贴; (四)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建筑物料 , 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五)在历史建筑物 、历史构筑物上刻划 、涂 污; (六)露天焚烧垃圾 、秸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在和顺古镇建设控制区内除 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 (二)破坏古民居 、古建筑中的门 、窗、牌、匾 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 (三)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 光材料,架设阳光棚 、雨棚、钢架房、铁皮房、水 塔、太阳能等附属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在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 ,还禁止 下列行为 : (一)擅自破墙开店 ; (二)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招揽顾客 、举行活 动; (三)擅自在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的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 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有关部门可以 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重后 果的,对个人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7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由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的机构按下列规 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 状,并处每平方米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修复 ;逾期不修复的 ,由有关部门组织修 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对行为人并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恢 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 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罚款; (五)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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