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年4月30日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 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急救网络建设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水 平,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症患 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 120”急救医院 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症患者在送 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 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 120”急救医院,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危重症患者,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 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 至危及生命的患者。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调度和 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 2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 事业发展规划,完善“ 120”急救医院布点,健全院前医疗急救 服务体系,满足院前医疗急救的实际需要,保障其与经济社会 同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 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通信、电力、红十字会 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 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 急救指挥机构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区、 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 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的急救 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 媒体应当开展公益 宣传,向公 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 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 职员工和 学生进行急救 知识 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人应当协 助组织开展 3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 居民急救 意识。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培养、 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 从事院前医疗 急救工作, 稳定院前医疗急救 队伍。 第二章 急救网络建设 第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和“120”急救医院组成。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市医疗急救 指挥机构,并按 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急救网络 的管理 ; (二)负责紧急医疗救 援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三)制定院前医疗救 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 演练; (四)实行二十四 小时值班制度, 随时受理 呼救; (五)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通 讯系统及其设 备的正 常运行 ; (六)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 息的登记、汇总、统 计、保管 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4(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 专业培训和社会 培训、医疗急救 知识科普宣传、急救医 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八)负责监管和调 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九)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 援以及组织重大 节日、 庆典和大型会议、 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 ; (十)应当依法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其纳入院前 医疗急救网络 : (一)设有急 诊科,并按 照标准配备具有医疗急救 专业知 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备有规定 数量的急救 车辆,车内设备和急救 药品、 器械符合相关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 (四)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其 他条件。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组织 专家评 审,确定“120”急救医院,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医疗急救资源 短缺区域,市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 镇卫生院 或者中心卫生院为“120” 急救医院,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并 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加 强对指定的“120”急 5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 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 务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四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管理、指挥、调度,完 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 (二)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 队伍,实行二十四 小时值 班制度;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 息的登记、汇总、统 计、保管 和报告工作,并 接受查询申请; (四)按照有关规定 配备“120”急救车辆以及医疗急救 药 品、器械、急救设 备和急救医务人员等,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 (五)定期开展急救 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 (六)采取措施,稳定院前医疗急救 队伍; (七)定期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报告本院的医疗救治能 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120”急救医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持续提 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 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报告。 鼓励“120”急救医院开展急 诊与重症监护一体 化建设。 第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包括医师、护士、急救 车辆 6驾驶员、指挥调度人员等。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 师、护士应当具 备法定资 格;急救 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 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 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 路线,并通过所在“ 120” 急救医院的 岗前培训和考核;指挥调度人员应当 熟悉院前医疗 急救知识、本市地理地 形和“120”急救医院的基本情 况,具备 专业指挥调度能力,并通过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 岗前培训和 考核。 第十六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120”急救车辆应当 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 配备急救辅助人员 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 求的患者提 供有偿担架搬抬服 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 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按 照突发事件医疗救 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配备急救指挥 车、应急保障 车。 “120”急救车辆按照常住人口每四万人至少一辆的标准 配 备。 “120”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 一指挥调度,任 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禁止使用“120” 急救车辆从事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7鼓励医疗机构 配备符合规定要 求的医疗转运 车辆、设备、 人员,为院内病人的转 诊、恢复期转运等提 供有偿服务。具体 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120”急救车辆应当按 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 标志,安装、使用统一的 警示灯具、警报器,安装卫星定位、 无线通讯、车载音视频监控和急救信 息传输等系统。 “120”急救车辆标志的图案和位置以及“120”急救医院的 急救标 志,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定 期对急救 车辆及其医 疗急救 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 养、清洁和消毒,保持车况良 好。“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 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 万公里的,应当及时 更新。 “120”急救医院应当设 立“120”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 位,除“120”急救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第二十条 本市探索建立陆、空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 鼓励有条件的“120”急救医院, 探索实施陆、空一体化救 援。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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