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6年8月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山东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2013年6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3年8月1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8年9 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21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1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 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 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 地)的保护管理。 2水源地保护范围,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 范围。 第三条 水源地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类水实施保护。 第四条 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 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博山区、淄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地保护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实施有效保护。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 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 3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源地保 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 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生态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水源地保护 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 义务,有 权对 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 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 太河水库 百年一遇防洪水位 线(高程236.71 米)水平 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 域和陆域,饮用水 引水渠两 侧水平向外延伸十米以内的区 域,为一级保护区。 除一级保护区以 外,北起水库大 坝,南至源泉镇淄河 桥, 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 北段及东太河村以 南、 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 岸向外延伸五百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 区。区 域内含源泉东村、源 泉西村、源 泉北村、西皮峪村、郑 家村、城 子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 石门村、 淄河村、 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 西南牟村、东 南牟村、 4北牟村、南阳村、太河村、东 崖村、东太河村、 后庄村、东 峪 村。 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 外,太河水库大 坝以上淄河流域为 准保护区。区 域内含博山区 石马镇、博山镇、 池上镇全境,以 及博山区源 泉镇、淄川区太河镇、 西河镇位于淄河 与孝妇河分 水岭以东区 域。 第十一条 库区, 是指太河水库 百年一遇防洪水位 线以下 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 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 电站和水库 办公区域。库区保护管理范围 : (一)水库 百年一遇防洪水位 线以下的水 域和陆域为管理 范围; (二)水库大 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 坝西端至辛大铁 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 的区域为 管理范围,大 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 域,大坝 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 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 域为保护范围; (三) 溢洪道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 确权边界线 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 域为保护范围; (四)水库 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 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 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五米以内的区 域为保护范围。 5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设施, 是指太河水库 输水洞出口至净 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 筑物。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 : (一)饮用水 引水渠渠顶两侧外沿向外 三点二米以内的区 域为管理范围, 渠顶两侧外沿向外 三点二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 为保护范围; (二) 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七点五米(桐古渡槽中心 线向两侧各外延十五米)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土地 确权边 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 域为保护范围; (三) 箱涵两侧外沿向外 四米以内的区 域为管理范围, 箱 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地下 输水管道,自管 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 向各外 延三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水 闸的土地 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 确权边界线 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 域为保护范围; (六) 输水隧洞,自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 向各外延一 百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七)管理场 所的土地 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 确权边 界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 域为保护范围。 6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地保护 专项规划,加 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引导水源地 调整产业结构, 有计划地调整水源地 居民点布局,推进水生态 系统保护 与修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并实施水源地生态 补偿机 制,合理 确定生态 补偿范围,统筹安 排生态补偿资金,完善机 制保障措施,实 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改 善水源地 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水 源地生态和 基础设施建设、绿 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 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 与资源环境 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 立明确 的地理 界标,对本条例规定的 禁止性行为设 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 保护无关的建设 项目; (二) 擅自新建、改建、 扩建取水设施; (三) 爆破、打井、采石、取土、 挖沙、建墓、放牧、垦 植; 7(四) 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设施, 分割、占用水库水 面 以及库 容,围滩造田、围库 造塘; (五) 向水库水体 排放生活污水、 废液,倾倒、堆放生活 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进行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 (七)设置旅游码头、旅游 娱乐设施以及 餐饮服务项目; (八) 非供水、防 汛和水源环境保护 使用的船只、排筏以 及各类自制工 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九)在水库水体内 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十)组织进行旅游、 垂钓、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 视拍摄等活动; (十一)游 泳、垂钓、放生等; (十二)采取 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 (十三) 捕鱼、捕虾等; (十四) 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十五) 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 爆物品,以及行 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的车辆; (十六) 其他危害库区、一级保护区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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