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11年2月1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2021年1月2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29日湖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旅游经营和服务
第五章 旅游安全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
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法》 《湖北省旅游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和实施、
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营服务、安全监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 ,
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全域规划、
合理利用、 科学管理,遵循州级统筹、 县 (市)实施、 协同推进,实
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
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
关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旅游业发展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管理服务和监督;
州、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 3 —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相关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旅
游业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依法参与旅游业发展。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引
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奖励和
信用奖惩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行为。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支持开展文明旅游宣传
教育,倡导科学、绿色、健康和安全的旅游方式。
第二章 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规划是指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和旅游区规划。
旅游区规划包括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 4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旅游发展规划、跨县(市)
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社会
公众意见,并经专家 评审后,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和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县
(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社
会公众意见,并经州文化和旅游、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
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和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 可以组织编
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法
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 众意见,并经州文化和旅游、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 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
准、公 布和实施。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
可以组织有关部门 或者旅游经营者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旅游区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 众意
见,并经州文化和旅游、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 评审后,
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和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征求社会公 众意见,并经县(市)文化和旅游、自 然资源和规划— 5 —部门组织专家 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和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 空间规划为依据,
与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 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
规划相 衔接。
经公布的旅游规划 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适用编制
程序。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规划组
织实施、监督 评估和考核奖惩工作 机制。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 普查,建立旅游资源 数据库,依法公开
旅游资源信 息。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综合协调 机
制,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实行统筹管理。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 具有民族特
点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工 艺品、土特 产品及其他旅游 产品。— 6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文化与旅游 融合发展,
依托特色饮食、传统民族 歌舞、民俗礼仪和文化 遗产等,弘扬民
族传统文化, 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 品位。
第十七条 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自 然景观、 人
文景观等旅游资源发展旅游 新业态。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支持旅游 新业态发展, 鼓
励利用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革命历史遗迹、 国
家地质公 园、传统村 落和民族村 寨等旅游资源,推动乡村旅游、
红色旅游、民 宿旅游、康 养旅游等旅游 新业态健康发展,推动旅
游产业与其他 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旅游 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并组织实施促进
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 产业政策,扶持旅游 企业发展。
支持旅游经营者建立跨区域、跨业态的旅游行业 联盟,推动
区域间旅游合作,实现 优势互补。
鼓励旅游经营者通过 企业上市、重组、联营和兼并等方式 整
合旅游资源,发展旅游 产业集群。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 需要,
合理安 排列入旅游规划的项目建 设用地计划指标。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合理利用
宅基地,发展民 宿、农家乐等旅游业态。— 7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旅游
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管理 机制,促进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防止重复建设和破坏旅游资源。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环境容量和资
源承载力,依法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科学管控。
旅游经营者应当 在旅游资源利用和经营活动中 采取生态环
境保护措施,防止破坏性开发。
旅游经营者 存在违反旅游规划、 严重破坏旅游资源、 长期闲
置旅游资源 不开发利用等行为的, 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
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州文化和旅游部门 可以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
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对旅游资源 投资总额、强度、 期限等方面作
出约定。县(市)人民政府和旅游经营者 可以参照合同 示范文本,
依法订立、履行、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 旅游经营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构建政府监管、 企
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旅游质量工作 格局,提升旅游产
品和旅游服务质量。— 8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 知识产权
保护,支持旅游 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 节日庆典、 文艺演出、 体
育赛事、科 技交流、博览会和交易会等活动开展旅游营 销。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人 才的培
养、引进和 使用。支持州内大中专 院校开展旅游管理学科体 系建
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 鼓励旅游 企业与大中专 院校合作,建
设旅游人 才培训基地,培养旅游专业人 才,提高旅游 从业人员
素质。
第二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时,应当 佩戴导游证,
遵守职业道 德,举止文明、 语言规范, 尊重旅游者的 宗教信仰、
民族风俗和生活 习惯。
第二十七条 旅游 景区可以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
主选择,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 售联票。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
全日制 在校学生、 消防救援人员、现 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等特定对
象减免门票,并公告减免标准。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保管业务 档案,并按照规
定向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报送信息。
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在销售
法律法规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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