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21年4月16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技术规范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五章 设置安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 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 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户外空 间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 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广告设施 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站台、码头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 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 (五)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在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地、办公地或者建(构)筑物, 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内 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 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 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 气象、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 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的编制, 并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以及市人民政 府制定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 罚 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加强 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 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安全美 观、布局 合理、节能环保,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城市容 貌标准以及户 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 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 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 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技术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 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 的分类控制空间布局,划分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户外 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 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 点、数量、位置、 形式等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 同市 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等有 关部门编制。自公路两侧边沟外 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 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编制,作为户外广告 专项规划的一部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 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实 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规划一定 比例公益广告设施,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 发布商业广告。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不纳入户外广告规划。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 胜风 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二)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 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 控设备的;(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的 ; (四)利用立交、高架桥梁,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 安全的; (五)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设置商 业广告的, 但属于展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 程信息 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筑立面悬挂布幔的; (七)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设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 ; (九)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 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 灭火救援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 筑物形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规划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由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部门会 同市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 关部门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 对户外广告设 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 材质、尺寸及照明等设置要素进行规 范,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 计、施工、验收、维护提出 具体管理要求。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设置技术规范,应当 征求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 相关部门意见,编制户外广告设施 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 还应当同时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 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城市景观、 环境保护、结构安全等 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 见。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和监管的 依据, 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 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 网站及时公开户外广告规划、户 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建筑物外 立面改造时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将建(构)筑物 外立面设计与广告设施位置设 计相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中应当包含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位置。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必须征得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第十四条 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场地、公共建 (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 施的,应当通过招 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 用权后,由使用权人提出设置申请。 利用其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由场所、空间、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 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许可,应当向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广告设施载体权属 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合法有效 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委托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及载体安全 性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自 受理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十 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进行公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 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的,应当 重新申请。因其他原因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面告知理由。 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 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 术规范要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 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和城市 容貌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组织论证时间,不计入许可 时限。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许可期限为五年。 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 应当自取得设置许可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 点、位 置、形式、规格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许可期届满后需要延续,属于使用公共载体的,应当 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组织招投标、拍卖;属于使 用非公共载体的,应当在设置 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 门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检测报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者 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 期限届满之日起 七日内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拆除。 第十八条 以LED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的,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电 子显示屏的亮度、画面的移动和走字速度; (二)开启时间限制在每日上午八时至晚间十时三十 分。 第十九条 非公共载体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许可权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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